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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照样要赔工伤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0:1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10月12日杭州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胡富健)湖北随州在浙江黄岩一个体石材加工点打工的张勇,在搬石料时左脚不慎被石料压伤,被评定为10级伤残,同时被当地劳动仲裁委认定为工伤。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向个体业主蒋某讨要工伤损失时发生纠纷,因而诉至法院。

  2005年2月17日,个体工商户业主蒋某招用张勇从事石材加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
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11月16日下午,张勇在搬石料时,左脚不慎被石料压伤,

  次日上午蒋某将张勇送到黄岩城关章再棣伤科治疗,后经黄岩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一趾骨基度骨折。今年1月18日,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0级伤残。23月24日,台州市黄岩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勇受伤为工伤。 5月22日,台州市黄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仲案字[2006]第52号仲裁裁决,由被诉人蒋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张勇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计人民币15010.16元。因张勇不服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 10月11日,黄岩法院判决蒋某赔偿给张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9362元(已扣除原告应退给被告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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