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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托儿托出来的法律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0:18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送儿入托幼儿园,自以为孩子有了老师的照顾,家长就可以省心省力了。不料,由于家长的放任及幼儿园的疏忽,孩子不幸葬身火海。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孩子的父母思前想后,将负责接送孩子的幼儿园及其负责人一齐推上被告席。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幸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幼儿园未尽义务

  2005年11月4日下午,距离蓝家夫妇家仅仅10米的蓝家祠堂突然失火,正在家中看电视的蓝家夫妇,做梦也没想到,他们的孩子小锦此刻就困在火场中。由于援救不及时,小锦不幸遇难。

  事后,火灾原因一直未能查明。小锦父母认为,负责接送孩子的花蕾幼儿园及其负责人陆某应对小锦之死负责,遂将其告上法院。

  小锦父母声称,原来为小锦挑了这家幼儿园,就是看在它承诺负责接送小孩这一点。花蕾幼儿园招生简章载明:“本园的幼儿均有专车接送”,并向家长收取每月10元车费。这个承诺正好贴在小锦父母心坎上,怎料到竟因此痛失爱子。小锦父母认为,幼儿园放学后送孩子没送到家,导致悲剧发生,幼儿园对小锦之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小锦之死与我方无关

  花蕾幼儿园及其负责人陆某觉得挺冤的,声称小锦死亡不是发生在自己的幼儿园内,其死亡与自己无关,小锦是给火灾烧死的,火因不明,火灾现场离小锦家只有10米远,而且一起被烧死的还有小锦的堂弟小升,结合各方面来看,小锦死亡与幼儿园无必然因果关系。 被告方因此拒绝小锦父母的赔偿请求,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小锦父母5000元的经济安慰。

  焦点: 幼儿园应把孩子送到哪

  庭审争议的一个关键是,花蕾幼儿园该把孩子送到何处方算完成接送任务。花蕾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从开学至9月22日期间,一直在小锦家门口(即蓝家祠堂门口)接送小锦,后来工作人员认为该路难走,从2005年9月23日改在离小锦家约200米远的温屋背处接送小锦,让小锦到温屋背后下车自行回家,小锦父母均没有接送。案发当日,花蕾幼儿园如常送小锦到温屋背,小锦父母在家看电视没有出来接孩子。

  那么,花蕾幼儿园变更接送地点是有效的吗?

  法院认为,小锦父母与花蕾幼儿园接送幼儿上学的合同关系成立。花蕾幼儿园依约把小锦送回家门口,后来因路难走的原因改在温屋背接送幼儿,虽然双方未有书面协议,但这个行为持续了一个多月时间至发生事故当天,小锦父母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双方对幼儿上落车地点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花蕾幼儿园及其负责人不用负责了呢?

  法院:双方都要负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当日,花蕾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依约将小锦送到温屋背下车,小锦父母没有出来接,在此情况下,让未满5周岁的小锦自行回家,双方的行为均为小锦被烧死创造了条件。小锦父母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妥善、全面地履行监护义务,其监护义务是法定义务,小锦父母未合理管护,主观上有过错,应对小锦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花蕾幼儿园未尽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对引发小锦死亡的后果应负次要责任。因此,双方可按8:2比例分担。陆某是该花蕾幼儿园的实际经营控制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陆某应赔偿小锦父母的损失53191.40元的20%即10638.28元。根据本案情况,考虑被告的过错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陆某还应赔偿小锦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至于要求花蕾幼儿园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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