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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非法占地建房 国土局责令限期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0:5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0月12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曾祥生)近年来,一些地方非法占地建设,甚至出现了“土地违法不算违法”的说法。近日,宁波宁海一私营企业非法占地建房,造价近800万元的厂房已被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此案在当地引起强烈的震动。

  毁坏果树被判令赔偿损失25000元

  2002年3月12日,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下渔村村民薛仁根向宁海县强蛟镇下渔村承包了乌岩红头山80亩荒山,经过辛勤劳作,于当年11月份种下了枣、梨、桃、梅等果树。

  承包山地附近是一家私营企业,业主陈某是宁波宁海县强蛟镇薛新岙村人。因为建造厂房,陈某曾经多次挖掉薛仁根的果树。2003年年底,陈某经与薛仁根商量,用挖掘机挖掉薛仁根的果树70株,补偿人民币3000元;2004年4月14日,陈某准备挖掉桃树200株,双方议定的补偿款是人民币15000元,但第二天时兑现时发生了争执。之后,陈某干脆不与薛仁根商量,又擅自挖掉了部分果树。

  同年5月12日,薛仁根向宁波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某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宁波宁海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同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陈某赔偿薛仁根果树损失费25800元,并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但同时认为,由于陈某已停止对薛仁根果树的毁损,要求陈某将挖掘的山地恢复原状没有现实可能,且土地用地属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畴。因此,对薛仁根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事后,陈某履行了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2005年1月16日,薛仁根以书面向宁波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投诉,要求依法进行查处陈某非法占用其承包山地的违法行为。2月17日,宁波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他送达了立案通知,但此后,一直没有进一步的动作。

  同年4月17日,薛仁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5月9日,宁波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占有24017.3平方米建造厂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责令陈某退还非法占用的24017.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薛仁根认为,没收自己承包山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就等于允许在自己山地上允许违章建筑继续存在,退还土地也就无从谈起,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月17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第一次开庭时,陈某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同年8月23日,宁波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本案所涉的山坡地未列入宁波宁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因而不能认定为本案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厂房的行为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除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外,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而且,从现状来看,本案所涉土地是农用地,而陈某却将之变成了建设用地。判决撤销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造价800万元的厂房面临强制拆除

  宁波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同年11月薛仁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3月16日,宁波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除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外,责令陈某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至此,陈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据估计,这些建筑造价达800万元。这一处罚决定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对于扼制土地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由于陈某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宁波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今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在6个月之内办结,这就意味着,造价800万元的厂房还有不到两个月的命运。

  虽然打赢了官司,薛仁根的代理人的心情却格外沉重,他希望农村那些依靠辛勤劳动致富的私营企业主,能够引以为戒,不断地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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