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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代签一个名 供货方小疏忽白白损失三千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1:04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我没签字,凭什么说我拿货了!”一对合伙人因为货款发生纠纷,供货方因为一个代为签名的疏忽,眼睁睁地看着对方“节省”了3000元。

  2005年8月,肖、叶二人在南京瑞金路合开了一家“鸭制品专卖店”,开业半年多后双方才签订经营合同:由叶某负责专卖店经营,肖某负责供货,货款结算为每月清。合同特别强调,肖某供货达5万元时,叶某应及时支付货款。今年4月,因叶某拖欠了一个月的6万
多元货款,肖某终止供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合伙人归还货款及发票。

  庭审期间,叶某虽然主动支付了部分货款,并一起办理了专营店的注销手续,但他对肖某“剩余货款”的计算方式提出疑问。肖某列出的6.4万元货款,叶某承认了6.1万元,而对其中“3000元来历不明”的货款不愿支付。叶某称,涉及这3000元的货款,交货到专卖店时都是肖某安排的人员“签字”拿货的,并非叶某本人签字,他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肖某未能提供部分“拖欠”货款及发票的证据,因举证不足所诉求的3000元货款不予支持。除去叶某案件审理中已支付的货款,法院判决叶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肖某货款5万余元,驳回肖某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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