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房子没证 转让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1:22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一市民便通过中介与他人签订转让合约,约定待产权证下来后再过户。哪知,房管部门于其后下发的产权证上标明产权人竟是卖主之父。由此,房屋转让合约无法履行。买主气愤之下将卖主及中介一并告上法庭。两审之后,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上述合约无效,判决驳回买主诉求。

  2005年5月,市民邓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房屋出售信息。当月22日,本市某物业公司即据此信息,将邓某与到公司求购房屋的胡某约到公司利民道店进行协商,当日,三方便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约定胡某以23.5万元的价格,购买邓某居住的位于河西区澧水道的一套住房。同时注明,因邓某的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自办理完毕后双方开始过户,邓某交付物业公司5000元作为房屋产权证押金。合约签订后,胡某、邓某分别交付物业公司中介费2750元,此外,胡某交定金5000元、邓某交押金5000元。同年6月,房管部门下发诉争房屋产权证,证上标明的房屋产权人为邓某之父邓某某。由此,胡某与邓某、物业公司所签房屋转让合约无法履行。物业公司于同年9月退还胡某所交定金及中介费。眼看已到手的房子转眼泡了汤,胡某为此以邓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及被告邓某、物业公司在此次房屋买卖中均有过错,认定该房屋转让合约无效,驳回胡某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胡某与邓某、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上述规定,所以该房屋转让合约无效。邓某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发布房屋买卖信息,对由此造成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应了解国家有关房屋转让的法律规定,但该公司明知买卖的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与中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对纠纷的产生亦应承担责任。而且胡某是在明知买卖的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与邓某及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因该转让合约系无效合同,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胡某也应承担责任。胡某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