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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则成加班费拒付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4:32 新民晚报

  按劳动法规定,员工加班企业必须支付加班费。但面对员工索讨加班费,公司却提出,工作守则中规定工资收入中已包含了固定加班费。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3名员工加班费共27487.54元。

  3员工讨加班费

  3名员工分别自2003年9月、2004年3月进入本市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工作,担任公司工程部监理,后来先后离开公司。他们在任职期间,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30分到晚上6时,每周工作6天,可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这3名员工辞职后,曾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被认为超过时效而未被受理。今年7月12日,3员工为追讨加班费起诉到法院。

  月工资含加班费?

  法庭上,公司认为原告担任公司监理,没有固定工时,也不需考勤,因此作息时间对其不适用。而且总工时不超过法律规定,所以不存在加班现象。即便算加班,按照公司以工时计算工作量的制度,扣除每天中午12时到下午1时的休息时间,每天工作7.5小时。

  被告强调:公司工作守则规定,月工资中含有固定加班费。何况3名原告的仲裁超过了申请时效,故不愿支付3名员工的加班费。

  应属双休日加班

  法院认为,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3名员工每周六工作当属双休日加班,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对于公司强调的企业内部有工作守则、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并在公司内部张贴予以公示,工资收入中包含有固定加班费一说,因缺乏相关证据来证明,且3名员工对此否认,故只能说明该文件在送达上存有瑕疵,不宜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至于时效,法院认为,3名员工申请仲裁期间属于中断,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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