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仅招嫖 没有卖淫事实在也要受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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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7:4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10月12日杭州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罗天恩 张新华)在公共场所只是向一个男人招了招手,并没有卖淫的事实,这在以往公安机关根本没法处理。如今,《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依据,10月12日,来自温州永嘉的34岁妇女谷某就因为在玉环街头向路人招手,吸引嫖客,成为了浙江玉环县第一例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被处理的犯罪嫌疑人。
10月11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谷某在玉环楚门街头看到湖北人张某经过面前时,当即向张某招手示意,将张某吸引到自己身边,待张某过来后,谷某问张某:“做不做生意”,据事后谷某、张某交代,谷某所指的“生意”就是卖淫。 就在两人尚未谈妥交易价格时,正在这一带巡逻的玉环县公安局楚门派出所民警发现了两人的可疑举动,将谷某和张某当场抓获。经审讯,谷某交代了自己在街头拉客招嫖的犯罪事实,张某也证实了谷某的这一犯罪行为。10月12日,玉环县公安局对谷某作出了行政拘留4天的处罚。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破解了公安机关对街头卖淫女拉客招嫖行为无法处理的难题。此前公安机关只能对卖淫嫖娼双方谈妥性交易价格后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