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赖抚养费竟不认离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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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0:10 大连晚报 | |||||||||
一对离婚夫妻,男方拖欠未成年女儿抚养费两年之久,被女儿告上法庭 为赖抚养费竟不认离婚 本报讯一对离婚夫妻,男方拖欠未成年女儿抚养费两年之久,被女儿告上法庭。但是,这位赖女儿抚养费的父亲却在法庭上称自己与妻子是假离婚,所以不给抚养费。法院判
市民杨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对夫妻,2004年4月22日,两人来到大连某婚姻登记机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约定,女儿倩倩由母亲李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给付100元抚养费。离婚登记办好后,杨先生离家另过,女儿倩倩随其母亲共同生活。可是,几个月过去了,杨先生却不给付抚养费,倩倩十分难过,只好硬着头皮找父亲索要,父亲却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就这样一推再推,一直推了两年之久。倩倩实在无计可施,便在母亲李女士的代理下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父亲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倩倩在法庭上除要求父亲支付拖欠2年的抚养费外,还说,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学年的增高,各种费用也不断增加,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已远远满足不了自己现在的学习和生活需要,因此,要求父亲每月增加抚养费至400元。 被告杨先生辩驳说,当初同原告母亲李女士是办理过离婚手续,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因为居住的房子要动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离婚的会多得经济补偿,因此,为多得经济补偿,夫妻两人办理了假离婚。所以当时并没有离婚,因此不存在给付女儿抚养费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的母亲李女士已与被告杨先生履行法定的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抚养费,对于被告提出的双方是假离婚,不存在支付抚养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向父亲提出今后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由于被告杨先生现无固定工作,原告要求每月支付400元显然过高,应按法律规定对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合理确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倩倩2004年4月至2006年8月的抚养费2800元。被告杨先生自2006年9月始将每月负担原告倩倩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