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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两企业法庭争“蒙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2:08 新京报

  蒙牛乳业状告蒙牛酒业索赔一千万;被告自称注册商标在先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 通讯员 常鸣)昨日,来自内蒙古的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在北京市一中院对簿公堂,蒙牛乳业认为,蒙牛酒业“搭便车”使用“蒙牛”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其“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与驰名商标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更“蒙牛”字号,同时赔偿一千万元

  蒙牛乳业:蒙牛酒业搭便车

  蒙牛乳业代理律师表示,蒙牛乳业享有“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和著名商号及企业名称权。“蒙牛”曾先后在我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进行了全类商标注册,同时在近70个国家与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律师称,2001年8月,蒙牛酒业成立时,“蒙牛”品牌已经形成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市场亲和度的商品品牌。因此,蒙牛酒业的做法是搭“蒙牛”便车,傍“蒙牛”品牌。其向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以同样的“蒙牛”为商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的奶酒是一种恶意行为。

  原告律师表示,2005年11月,两企业就字号问题进行了接触,但蒙牛酒业提出要8000万元的补偿费才肯变更企业字号。所以蒙牛乳业才决定起诉。

  蒙牛酒业:注册商标我在先

  蒙牛酒业当庭表示,该企业于1999年8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蒙牛MENGNIU”商标,当时蒙牛乳业刚刚成立,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更谈不上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因此蒙牛酒业使用“蒙牛”品牌不可能侵犯蒙牛乳业任何在先权利,更谈不上“傍名牌”或者“搭便车”。出现两个“蒙牛”完全是一种巧合。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案中案

  经销商当完原告当被告

  因为曾是蒙牛酒业的经销商,王先生成为此案第二被告。但他表示自己也是“受骗者”,对于成为被告感到很冤屈。

  王先生说,2004年,他在报纸上看到蒙牛酒业的招商广告,于是来到其北京分公司与一郭姓经理进行接触,该经理说蒙牛公司生产牛奶时会产生一些奶坯,现在用这些奶坯研制出了“蒙牛”奶酒。还说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老总是哥俩,乳业酒业其实是一家子。

  王先生于是和该公司签订合同,并进了十万元的奶酒。后来他才发现蒙牛酒业公司并没有在北京的销售许可证,结果奶酒根本无法销售。他还曾为此将蒙牛酒业告到法院,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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