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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客酒后“晕澡”不治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2:4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徐涛实习生耿旭)

  浴客酒后进浴室洗澡,不久被发现倒在浴池中,抢救无效死亡。昨天,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意外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浴室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由于酒后洗浴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此案引起我市洗浴行业人士关注。

  据50多岁的死者朱某(化名)的女儿诉称,今年4月19日下午1点多钟,朱某与朋友宋某酒后来到位于虎踞南路的一家洗浴中心。当时朱某已有明显醉意,走路摇晃,但洗浴中心服务生未加阻止,将朱某迎入浴池,并擅自离开浴池数分钟。服务生返回时,发现朱某倒在浴池中。后该洗浴中心虽联系120急救车将朱某送至省人民医院,但抢救无效,朱某于次日凌晨2点多钟死亡。

  朱某的女儿认为,洗浴中心对已经醉酒的朱某未尽看护义务,致使意外发生,故索赔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1万余元。

  而洗浴中心方面则认为,浴室大厅有明显标志:“醉酒及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不得入内”,服务生只能提醒,无权强迫醉酒客人出门;朱某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仍进行洗浴,相关责任应自行承担。

  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争论,焦点就是洗浴中心是否有责任阻挡醉酒客人洗浴,以及客人在洗浴时是否需要有服务人员全程陪同。朱某的家人坚持认为,该中心不该允许朱某进入浴室洗澡;在洗浴过程中,也应确保浴客的安全。而洗浴中心方面认为,浴室没有强制权,只能提醒醉酒客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朱某醉酒洗浴,应对意外发生承担部分责任;洗浴中心对于醉酒客人未及时阻止,服务生在浴客洗浴时未尽看护义务,属管理不善,也应承担责任,故判令洗浴中心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该洗浴中心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朱某家人则当庭表示将上诉。

  全程旁听此案的南京沐浴行业协会秘书长张锦忠表示,朱某醉酒死亡事件给南京沐浴行业敲响了警钟。张锦忠表示,在酒精和热水的共同作用下,醉酒浴客很容易出现“晕澡”症状,表现为呕吐、晕倒甚至猝死。为此,沐浴协会曾要求浴室悬挂醒目标志告知,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救护培训。但实际情况是,许多浴客喜欢在酒后进行洗浴,一些洗浴中心为拉生意,对这种客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据了解,目前扬州、上海等地已出台沐浴行业规章,对浴室的布局、服务标准、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我市商贸、质监部门也正在拟定类似的规章,估计年底将会出台。

  (编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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