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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抓错药属侵权 消费者受损失可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6:2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连续报道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错将外用松香当成白檀香为患者樊老太服用一事以来,引起社会各界读者关注。根据读者的反映,昨日记者走访了西安部分药店的中药柜台发现,大多数市民和樊老太一样,对于从药人员在抓药过程中应遵守什么样的操作规范并不知晓。对此,药监部门和律师对广大消费者有话说。

  据西安市药监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讲,根据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
关规定,消费者在中药销售点抓取中药时,作为从药人员,应该遵守这样一个操作程序:药剂师先审查处方有无错误,在认可无误后签字,然后送至抓药处。抓药人员按照剂量将药抓好,在送给消费者之前,其所抓药品还应经药剂师的审查和认可之后,才可以交给消费者。这些环节如有一个没有做到,其操作都属于违规操作。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抓中药时,自己首先要清楚这个操作程序。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在《药品管理法》中没有对广济大药房安东街店为患者樊老太抓错药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依据,但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药房侵犯了消费者樊老太的身体健康权。药房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相关的损失费用,方法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周律师分析说,从樊老太遭遇的事件实体上判断,广济大药房有过错;从民事主体上讲,给樊老太造成身体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药房一方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樊老太享受民事法律保护,可以向广济大药房索赔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的赔偿。

  本报记者 付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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