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消费后,凭什么还要验票清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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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0:15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日前,笔者在玉林城区一超市消费后,不小心把购物凭据遗落于超市内。走出超市门口时,保安要求笔者出示购物凭证。笔者向其解释原因,但保安不依不饶,笔者不得不一步不漏地走完遗补手续。笔者很疑惑:两分钟前已经付款交易完毕,为何还要消费者“验明正身”? 就“购物后二次验票盖章的必要性、合理性”这一问题,笔者采访了有关各方。
■超市: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受益 一购物中心的管理人员解释原因:由于场地、货物和人流量比较大,每天清算时都发现有货物遗失。二次验票盖章这一措施,能有效地遏制超市内偷盗行为的发生。偷窃事件减少,能降低商场的成本预算,消费者就能买到更加经济实惠的商品,这是两全其美的举措。 ■消费者:浪费时间,不合理 有七成以上接受采访的消费者认为:二次验票盖章是浪费时间和不合理的措施。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工作人员有限,而出门的客人较多,根本不可能做到实物与清单一一核对,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偷盗;二是对于超市有时发生内部员工勾结作案,这一措施根本不可能起到什么作用;三是对于顾客已经付费的商品,本身已经属于顾客,超市要求再次清点是不合理的,甚至有侵权的嫌疑。 ■法律专家:属于霸王条款 玉林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苏轲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主要特点是:一、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二、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超市在制订这一制度时没有与消费者商议,属于单方面行为,符合第一条特征;制订后消费者无权变更,修改,符合第二条特征。两条特征均符合,超市这种规定肯定属于霸王条款。 苏副教授说,其实中国消协关于商业领域六条霸王条款的通报中就已明确告知消费者:“购物后超市人员验小票并盖章,属于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他同时指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顾客付款后,商家与顾客的买卖关系已经结束,物品的所有权已归顾客所有,这时商家再检查顾客的付款证明或所买物品,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消费者也没有义务接受检查。如果超市实在担心商品被偷,可以在顾客付款的时候,将物品清点清楚。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