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认为聚众到医院滋事属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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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0:31 云南日报 | |||||||||
昨天下午,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棕树营派出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到平安医院调查了解情况。 据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人士介绍,我省早在2002年9月3日就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发生医患纠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聚众到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严禁冲击卫生行政机关和政府其他
卫生部门曾多次提醒患者及家属,如果对医疗机构的工作有意见或发生医疗纠纷,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反映投诉和处理。 平安医院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民事诉状”,并说他们准备向西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3名患者家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3名患者家属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医院名誉损失费1元。 □ 本报记者 王劲松 谭江华(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