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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接管”工厂生产经营17万元工伤赔偿成“水中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0:45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果一报道42岁的徐烨峰上班时受伤,经新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厂方应支付其经济补偿、赔偿17万多元。可老板突然“消失”了,工厂的生产经营被一批债主接管了,谁也不理他。

  徐烨峰是鸿声鸿锋桥村人,在市亚东钢带有限公司工作多年。去年1月13日在公司上中班,晚上10时在检查电炉退火带钢时,右手不慎被压伤。住院治疗近3个月,先后做了5次
手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今年4月经市专门机构鉴定为伤残7级。今年6月,他向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予以工伤赔偿,并支付其在公司多年的加班费用。在仲裁庭审中亚东公司缺席,又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应当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仲裁部门裁决被诉人亚东公司于10日内支付徐烨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共118422元。同时,支付徐烨峰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平日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59404.77元。

  “没想到公司老板早已负债累累。”徐烨峰反映,今年4月下旬,5名债主通过法院封掉了亚东公司的财产,并联合起来接管了厂里的生产经营活动,用收益来抵扣债务,对徐烨峰提出的工伤赔偿要求谁也不理睬。徐烨峰说,两个月前,他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伤赔偿,但至今没有结果,这对他很不公道。

  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屹认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律规定可对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经公开拍卖后用来偿还给债权人。如果部分债主直接取得亚东公司的“经营权”,用生产收益来自行抵扣债权,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犯了徐烨峰工伤赔偿的优先受偿权。徐烨峰可向法院申请亚东钢管公司破产的程序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法院依法裁定该公司破产后,他可在该公司的已有财产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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