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窃时强奸女主人 招摇过市巧遇受害人被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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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1:19 国际在线 | |||||||||
来自湖南耒阳的男子陈某,原想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当时的大石镇)一居民家行盗窃之事。但是,当陈某看见房内只有女主人小红(化名)在家睡觉,不由得淫念顿起,竟用持刀胁迫的方法将小红强奸了。 不料仅过了一天,小红在大石某娱乐城门口发现了陈某,经小红呼喊,陈某被抓获。日前,陈某被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陈某今年30岁,湖南耒阳市人,于去年11月2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
陈某被抓获颇有戏剧性。小红的报案陈述证实,她确实是在上述时间、地点睡觉时,被一名男子持刀入屋盗窃,还被该男子持刀胁迫强奸的。11月19日晚上,小红在大石一家娱乐城门口,发现了不期而遇的陈某。经小红大声呼喊,陈某被群众抓获,还被一些陌生男子带到附近酒店谈赔偿的事,至20日凌晨,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小红辨认笔录证实,强奸她的男子就是陈某无疑。 然而,陈某在法庭上辩称,案发当日他没有去到现场,没有强奸小红,且被抓获时被小红等人勒索财物,不承认控罪。辩护人为之辩称,指控陈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但公诉机关除了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提供了一份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在现场捡获的纸巾上,有陈某和小红共同所留的混合斑。且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上,供述其在上述时间、地点与小红发生过性关系。 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足可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的决定。(记者胡利 通讯员番法宣) 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