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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死猪肉 四肉贩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王卫民)本月13日下午,为非法牟利,销售死猪肉坑害市民的肉贩子丁帮余、陈帅辉、陈顺奇、邓光兆等,被南汇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1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1.6万元至4000元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去年6、7月开始,丁帮余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从当地部分养猪场和个人处,收购了大量淘汰母猪和死因不明的猪,在其私自设立的位于南汇区祝桥镇某村的
非法屠宰点内,指使他人屠宰并简单加工或做成肉糜,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擅自先后多次分别销售给在菜市场内经营猪肉的个体户陈帅辉、陈顺奇和邓光兆,这3人在明知上述肉类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分别在市场内出售给市民牟利。

  同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从一冷库内调取了被告人丁帮余屠宰加工后尚未出售而予冷藏的猪肉。经上海市兽医疾病诊断中心检验,该猪肉中含有链球菌,该链球菌为高致病力的猪链球菌Ⅱ型。另查明,猪链球菌病是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属于人畜共患病,该疫病系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法院认为,上述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其中丁帮余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陈帅辉、陈顺奇、邓光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依法均已构成犯罪,分别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食品卫生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本案中,4名肉贩为牟取非法利益,竟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危害市民身体健康的死猪肉在市场内销售给市民,他们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堵住漏洞,使这些不法商贩无机可乘,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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