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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书证起重要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3:0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的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还款。然而,法庭上,债权人出具的一份居委会的书证起了关键作用。这份书证证明债权人曾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过要债的权利,存在时效中断情形。据此,本市南开区法院认定债务人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其还款。

  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本市一家国际贸易公司数次以传真的形式,要求李某将塑
料衣架送到其指定的7个服装加工点。李某按照国际贸易公司的要求先后发货7.6万余个。此后,服装加工点以转账支票方式于2003年1月向李某支付货款3万元,但尚欠数万元货款一直未予给付。事隔三年多后,日前,李某将国际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作为被告的国际贸易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货款已经支付给李某及与李某存在合伙关系的冯某,现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另外,被告提出,原告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无任何法定理由证明时效中断。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庭上,原告称冯某与他并非合作关系,至于被告向冯某支付的货款与他无关。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表示曾多次到被告办公处催讨欠款,但由于被告迁址未通知原告,使其多次扑空而未果。

  在这起纠纷中,原告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为争议焦点。为此,原告举出了5份证据,其中有一份很重要的书证。2006年5月,本市南开区八里台街宁福里社区居委会出具书证,书证载明:原告等人曾于2004年6月份前往居委会询问,称其多次到宁福里找被告公司催要货款,但被告公司始终无人办公。居委会告知原告被告公司已经迁出。另外,几名陪同原告索要货款的人员也证明原告曾向被告索要货款一事。被告对原告的部分证据持有异议,并举证证明原告与冯某的合伙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原告已全部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亦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由于原告提供的本市南开区八里台街宁福里社区居委会的证据足以说明原告曾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故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另外,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原告和冯某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被告称已全额支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在核实货款价值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4.2万余元。但因原被告对支付价款的时间及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故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利息一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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