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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按“家规”赔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0:20 新京报

  与妻子签订的财产约定被判有效,为北京离婚案中最大精神赔偿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通讯员郝蓬 秦芳芳)如不“痛改前非”,就须支付妻子10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年前,犯了错误的关先生与妻子签订了这份《婚内财产约定》。此后,因关先生一直未中断与她人同居,其妻向法院起诉离婚。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此约定有效,关先生需赔偿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据悉,这是北京市离婚案中最大的一笔精神赔偿。

  妻子:丈夫出轨签署协议

  关先生是某公司股东。其妻子巫女士称,两人于1993年结婚,1999年起,关先生开始与异性方某来往,且对外宣称是夫妻。2004年4月,她发现丈夫的不轨行为,关先生也承认了过错。同年7月3日,二人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关先生若不痛改前非,就将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小轿车都归妻子所有,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巫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因丈夫一直未中断与方某的来往,所以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她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及女儿出国的全部费用;同时按《婚内财产约定》给付房、车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

  丈夫:财产约定有悖法律

  关先生承认与妻子感情完全破裂,也同意由妻子抚养女儿,但不同意离婚。同时他认为妻子称其“外遇”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他同意按照每月2000元收入的20%-30%标准支付,不同意给付出国教育基金及出国费用。

  关先生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婚内财产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住房、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妻子处的存款,他同意归妻子所有,拒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双方协议应判有效

  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法院认为,虽涉及财产分配等多项内容,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101万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定关先生确与她人同居,系过错方,巫女士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这101万的数额是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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