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失业人员将获更多就业扶持和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3:27 深圳商报

  【本报讯】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不少市民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了解相关情况。新一轮就业政策的实施重点是强化对户籍失业人员、尤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拓宽了覆盖面、加大了扶持力度。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调整

  按照新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为: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其他“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推荐就业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公示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也进行了调整,在认定过程中增加了“公示3个工作日”这一环节。符合本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有效失业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填报《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和有效失业证;户口本;单亲家庭的需提供离婚证、丧偶证明等资料;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均失业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双方的有效失业证;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

  两次不接受就业推荐取消资格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从认定之日起连续两次未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的;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认定后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又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因夫妻双失业给予困难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如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或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