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后院拴野狗 食客逗玩被咬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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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7:57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胡然 通讯员王琪 董继军 实习生马容)饭店将一野狗拴在后院,食客上前逗玩时不幸被狗咬伤。饭店是否应当赔偿?在该问题上,食客与饭店争执不休。昨天,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饭店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食客董某支付各项赔偿金1600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是本市河东区某酒家个体工商业主。2006年4月28日,该酒家
对此,原告董某认为,被告某酒家未对其饲养的野狗尽到看管义务,应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千余元。而被告某酒家则对上述要求予以拒绝,称原告董某受到的伤害完全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允许其员工收捡野狗饲养,虽系用铁链拴在后院,但此后院系允许顾客活动的范围,被告应预见到所饲养动物可能对顾客造成损害以及个别就餐者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的不良后果。本案纠纷的发生及原告被咬伤后未予及时救治,应当认为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但原告对被告饲养的动物的挑逗行为,应确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负50%的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原告虽被咬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