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饭店后院拴野狗 食客逗玩被咬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7:57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 通讯员王琪 董继军 实习生马容)饭店将一野狗拴在后院,食客上前逗玩时不幸被狗咬伤。饭店是否应当赔偿?在该问题上,食客与饭店争执不休。昨天,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饭店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食客董某支付各项赔偿金1600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是本市河东区某酒家个体工商业主。2006年4月28日,该酒家
员工闫某收捡一条野狗拴养在酒家后院,被告得知后未予制止,也未对该狗办理准养登记手续。2006年5月3日中午,原告与同事三人在该酒家就餐,其间原告在该酒家后院厕所小便后,返回时对用铁链拴养后院的野狗用手拍打、用脚踢打,该狗被逗怒后将原告咬伤。后经治疗,原告伤口已痊愈。2006年8月,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查明的“某酒家后院内的犬将食客董某咬伤,经查该犬系无证养犬,民警将该犬送留检所”事实,决定给予刘某行政罚款200元,没收其犬的处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原告董某认为,被告某酒家未对其饲养的野狗尽到看管义务,应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千余元。而被告某酒家则对上述要求予以拒绝,称原告董某受到的伤害完全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允许其员工收捡野狗饲养,虽系用铁链拴在后院,但此后院系允许顾客活动的范围,被告应预见到所饲养动物可能对顾客造成损害以及个别就餐者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的不良后果。本案纠纷的发生及原告被咬伤后未予及时救治,应当认为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但原告对被告饲养的动物的挑逗行为,应确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负50%的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原告虽被咬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