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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不知房屋设计改变有权退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2:3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侯锦阳通讯员方市兴) 记者获悉,近来因为商品房改变设计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昨天,市房管部门人士就此表示,已经出售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变了设计又不告知购房人,买房人有权退房。

  据了解,由于各种因素,开发商常常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对房屋设计进行变更,如改变户型结构、调整阳台大小、飘窗改为落地窗、外围围护墙位移,还有公有公用部位发生
变化、使用功能改变,等等。这些方面的设计改变,都是造成商品房预售面积与竣工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重要原因。

  对于开发商改变设计,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如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筑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从目前房管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很少有开发商在改变了设计以后,按规定告知买房人,进而使得买房人跟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不在少数。例如,位于白下路的某小区综合楼,在房屋预售后经规划核准,对二至四层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了调整,即原二、三层的办公功能和四层的住宅功能均变更为商业功能,从而影响了整幢楼共有共用部位的分摊方式,造成预售面积与房屋竣工实测面积相差较大,主要是分摊面积发生了变化,五层以上的住宅部分每户平均增加了几个平方的共用面积。但是,开发商对房屋的变更设计情况未告知购房人,直到房屋交付使用后,才通知购房人补缴房款。这引起购房人的强烈不满,最终诉至法院。

  该人士提醒,如果开发商在房屋设计变更后能及时告知购房人,让购房人有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就很容易避免后期的矛盾。虽然按照面积误差的约定,超过面积误差比的,购房人也能退房,但从预售到房屋交付使用期间房价的变化制约了购房人退房后重新购房的可能,使得购房人进退两难,实质上给购房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开发商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遵纪守法、讲求信誉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如房屋发生了设计变更,应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购房人,并保存好书面通知的依据。而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也应考虑周全,将需约定的内容尽可能写得详细,同时留下明确的联系方式。

  (编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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