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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骑车人摔成伤残,法院判决挖沟虽设警示仍负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0:10 大连晚报

  本报讯市民杨某骑自行车出门经过一商业城门前时,由于天黑,杨某没有看到施工单位设置的警示标志,一下子栽进了施工的沟内,造成伤残。杨某向法院起诉索赔时,被告某公路有限公司却认为单位已设置了警示标志,杨某摔伤只能怪他自己不小心,拒绝赔偿。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却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应负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本案已于今年10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4月下旬,大连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路公司)承包的道路拓宽工程破土动工了,根据施工需要,工人在施工的路段上将路面挖开,形成了多条深浅不一的大沟。2005年8月27日傍晚,市民杨某骑自行车外出办事,当行至一商业城门前时,不慎连人带车坠入公路公司开掘的沟中,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两家医院的住院治疗,杨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变成了一个残疾人。后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了8级伤残。杨某在住院期间,公路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杨某和亲属多次找到公路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遭到公路公司的婉言拒绝。无奈,杨某出院后,只好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治疗的其他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公路公司辩驳说,他们在道路施工开始后,已发布了封路通知、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对道路进行了封闭,是原告杨某明知道路施工有一定的危险还强行通过,摔伤是他自己造成的,他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杨某摔伤后,他们公司已经先期垫付了6万元医疗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因此,我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道路上挖沟施工,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杨某坠入沟中,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地点采取护栏等安全措施,可防止路人发生意外。因此应对原告提出的合理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公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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