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停车保管关系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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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0:17 重庆晚报 | |||||||||
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47号李健:我骑摩托车上班,和其他人一样喜欢把车停在单位的大院里。虽不收停车费,但单位大门有门卫把守,大家还是比较放心。可在前天,我停在单位大院里的摩托车丢了。请问:我能找单位赔偿吗? 主持律师孙济华:若李先生将摩托车停在单位大院内,事先已得到单位的同意,则李先生和单位之间已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
本周主持:本报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