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免费停车保管关系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0:17 重庆晚报

  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47号李健:我骑摩托车上班,和其他人一样喜欢把车停在单位的大院里。虽不收停车费,但单位大门有门卫把守,大家还是比较放心。可在前天,我停在单位大院里的摩托车丢了。请问:我能找单位赔偿吗?

  主持律师孙济华:若李先生将摩托车停在单位大院内,事先已得到单位的同意,则李先生和单位之间已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
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单位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周主持:本报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孔祥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