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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炯诉7企业侵权索赔12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1:22 新京报

  被告称合同期满后在合理范围内继续销售产品属于国际惯例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陈俊杰 通讯员石岩)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羽毛球运动员董炯将深圳市维尔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购物中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北京燕沙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告上了法庭。昨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董炯称维尔胜构成不正当竞争

  董炯诉称,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维尔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多种规格、型号的维尔胜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上使用自己的肖像和签名,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全国各大城市商场及东南亚地区国家销售。

  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其余6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

  董炯认为,其余6家企业在销售维尔胜(“WILSON”)品牌系列羽毛球和羽毛球线时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炯诉求法院判令维尔胜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26万余元。

  据7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介绍,维尔胜公司曾与董炯签订过形象代言合同。董炯所称侵权的羽毛球产品均是在其为该公司代言期间即生产的,由于产品销售状况不好,才会在2003年合同期满后在合理范围内继续销售,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董炯的代理人表示,董炯确实曾与维尔胜签订过形象代言合同,但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续签。

  另外,羽毛球拍上的标志与羽毛球拍的生产是分开的,维尔胜完全可以在合同期满后更换球拍上的纸质标牌。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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