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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吊销执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4:48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赵锋 通讯员 杨川 向引怀)记者昨日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四部门,将从11月1日至明年2月1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四部门表示,在本次检查活动中发现的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违反法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按规定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等种种违法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将受到严厉处罚。尤其对于违反法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采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的制裁。

  据悉,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为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情况,如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情况、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建筑工地设置建筑施工企业用工须知和务工人员须知告示牌情况等。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要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实行24小时值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助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待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各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通知要求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字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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