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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命丧车祸,申请工伤一路“红灯”,只因20分钟回家路走了4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0:11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果一报道丈夫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原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未成。悲痛的妻子难以接受,提出行政复议。昨天,她拿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结果又是失望。这一工伤认定申请为啥一路“吃红灯”?权威人士解答: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其工伤认定对行走时间和线路有限制,超出“合理范围”申请工伤是行不通的。

  该事故发生于5月中旬。当天凌晨,在宜兴市和闸公路2.5公里处,一辆摩托车突然
撞上了因故障停靠在路边的三轮农用运输车。骑摩托车的男子何某身亡。

  何某是宜兴一电缆公司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一个月后,公司为其向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承办人员调查发现,受害者出事前在单位上中班,深夜零点03分打卡下班,到凌晨3点50分出事,前后间隔了近4小时。而从电缆公司到事发地点的路程,骑摩托车所花时间只要20分钟左右。

  劳动保障部门以何某遭遇事故不在合理的下班途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何某的妻子不服,向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其理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对这一认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都无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而车祸受害人又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得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应享受工伤待遇。这一观点未能“打动”行政复议机关。

  权威人士介绍,“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范畴,对于实行定时工作制且有确定的日常工作区域的职工而言,是指其在工作地点与居所之间往返途中的合理时间。

  同样在行走路线上,法律法规虽无法划一道硬杠子,但也须合情合理,因为正常上下班是不可能兜圈子走的。何某出事前有3个多小时去向不明,其妻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拿不出相应证据,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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