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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赔偿多少天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3:0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买卖双方及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故解除。随后,卖房者提起诉讼,要求买房者和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26天的违约金。然而,上述合同在签订7日后即解除。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违约金不应超出合同关系存续时间,故一审仅判决被告给付原告7天的违约金。

  1月15日,张某、杜某及本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
定:张某将其位于南开区西湖道的一套房屋以29.3万元的价格卖与杜某;杜某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定金1000元,并于1月17日前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交给房地产经纪公司。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杜某如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每逾期一日向张某支付房屋售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7天视为单方面合约解除;如杜某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如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等违约责任,则杜某所交纳的全部定金直接作为违约金交与张某,合同自动解除,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张某房产证原件等。

  然而,1月17日前,杜某未按合同约定将剩余房款交付房地产经纪公司,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张某由此提起诉讼,将杜某和房地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张某认为,在合同解除后,房地产经纪公司扣押他的房产证原件等直至2月12日,这一行为延误了他另行出售房屋的时间,给他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张某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2.3万元,其中包含1月17日至2月12日共计26天的违约金及往返交涉所支出的交通费等。

  被告杜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为被告杜某未交付房款,合同才未能履行,故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某未依约履行给付房款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另一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所持有的1000元定金,按合同规定,抵作部分违约金给付原告。但是,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杜某违约7日后合同即解除。违约行为是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的,被告支付违约金不应超出合同关系的存续时间,即被告仅应支付给原告7天的违约金,原告要求支付26天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交通费等,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考虑。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杜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53元。被告杜某在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处的1000元定金,依约抵作违约金由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给原告。其余5153元违约金由被告杜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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