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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跳楼摔伤告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3:00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一名女生因被其他同学指认盗窃手机而受到老师“问话”。然而,其间发生了始料不及的事,该女生因长时间滞留德育处,且得知老师已将此事通知家长,一时激动竟从窗户跳下楼,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事发后,该女生为给自己讨“说法”,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应对此事承担同等法律责任,终审判决被告学校赔偿经济损失4.2万余元。

  被指偷窃 女生由窗跳楼

  小薇原系津南区某中学借读学生。2004年12月28日早,该校404宿舍的学生小丽告诉老师自己的手机丢了。转天早上8点,两名同学对学校的武老师和郑老师说,402宿舍的小薇起床叠被时把一部手机抖落在地上,手机的型号、颜色与小丽丢失的手机是一样的。第一节课后,武老师找小薇了解情况,并将小薇带到德育处办公室旁的房间内。其间,武老师与另外两位老师一同与小薇谈话。小薇称早上掉到地上的手机是向一个同学借的,但不清楚对方叫什么名字。而当老师要带小薇到各班去找这名同学时,遭到了小薇拒绝。后武老师先后给小薇的父母打电话。小薇在和父亲通话时突然放下电话,从桌上抓起自己的手机就跑。其他两位老师见状上前将其追回,并带回德育处。11点左右,学校老师与小薇母亲取得了联系,小薇母亲说14点多到校。中午,老师们给小薇打了饭并陪同其一起吃饭。其间,小薇打开窗户向外看。12点左右,小薇趁老师不注意,突然跨出窗户跳下。

  多处骨折 起诉学校赔偿

  事发后,校方联系急救车将小薇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医药费800余元。后因治疗需要,小薇转院。小薇的伤情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不全瘫、右髂骨翼粉碎性骨折等多部位骨折,为此花去医疗费近8万元。小薇认为,学校老师将她带到德育处滞留4个小时,并对她进行无理由的指责,她是为了躲闪而摔下楼的。为讨“说法”,小薇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薇应对上述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学校负有次要责任,按比例以20%为宜,遂判决学校赔偿小薇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宣判后,小薇及学校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小薇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学校方则提出小薇是自己从窗户跳下楼的,被摔伤的事实是其自己造成的,学校没有责任。

  终审判定 双方均有过错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小薇是自己从窗户跳下楼的事实。同时,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学的老师因手机问题对小薇进行询问,本是尽其管理职责,但在不能证实小薇所用手机为他人丢失的手机的情况下,仍将小薇长时间滞留在德育处。小薇情绪出现波动也未能引起在场老师的注意。在有三位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因没能加强对小薇的保护,致使小薇跨出窗外摔伤,所以被告学校应对小薇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薇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跨出窗户后可能会发生的伤害后果,但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其对伤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中学应与小薇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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