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名字带“勇”两次应聘被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2:10 深圳商报

  名字带“勇”两次应聘被拒

  应聘司机起诉客运公司败诉

  【本报讯】只因姓名中有“勇”字,彭某勇在到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应聘时被拒绝聘用,彭某勇在两次应聘被拒绝后,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贬损,经济、精神上受到
损害,因此,彭某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和该公司负责招聘工作的职员范某喜告上法庭。

  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勇的诉讼请求。

  姓名带“勇”字没被录用

  彭某勇告诉记者,他是一名资深司机。去年11月,彭某勇从老乡那里获得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招聘司机的消息,于是前去应聘,在应聘现场,彭某勇被拒绝了,当时说的理由,就是因为自己名字当中带“勇”字,不吉利。

  第一次应聘不成功后,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的人曾劝彭某勇改名再试。今年7月,该公司再次招工,没有改名的彭某勇得知后,再次拿着填好的应聘表格去面试。但该公司负责招聘工作的职员范某喜对他说:“你的名字有‘勇’字,去年不是已经来过了吗!不行。”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上,彭某勇诉称,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招聘讳名,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彭某勇起诉被告诽谤他,严重影响到他今后就业。据此,彭某勇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此案属于名誉侵权纠纷,争议焦点有三点:第一,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彭某勇名誉权的行为。第二,彭某勇名誉是否受到贬损。第三,是否造成彭某勇经济、精神上的损害。

  针对第一点,彭某勇的证人在当庭作证时承认,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中有名字中带“勇”或“雄”字的司机,因此,彭某勇主张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招聘讳名的事实,法院不予采纳。其次,侵犯名誉权一般表现为侮辱、诽谤,并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即使彭某勇确因名字中带“勇”而被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拒绝,彭某勇的社会评价不会因此受到贬损,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针对第二点,彭某勇认为范某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其进行了诽谤,并提供了一份广州某报作为证据,法院查明报道中使用了化名“彭志勇”替代了彭某勇姓名,因此即使范某喜所说并非事实,也不构成对彭某勇名誉权的侵犯。关于第三点,彭某勇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提供其精神上受到损害的证据。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彭某勇的诉讼请求。

  法律专家认为本案值得思考

  记者为此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法律专家认为,即使彭某勇起诉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的招聘讳名的事实成立,该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名誉侵权,事实上,本案主要涉及公民的平等就业权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深圳市某长途汽车客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彭某勇姓名中有“勇”字而拒绝聘用显然是违法的,但是如何提供司法保护相关法律并无具体规定,难以操作。在就业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的强势地位仍然无法改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