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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有纷争应依法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5:28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3339111消息(记者 张文娟)“你们服务不到位,我就不交物业费!”;“你们不交物业费,我们怎么提供服务啊!”

  位于呼市海东路的人和小区始建于2001年,在当时是呼市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住宅小区之一。而几年后的今天,人和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却问题不断。

  ★物业费成双方矛盾焦点

  人和小区目前的物业费是0.6元/平方米。月,是业主入住时物业公司就规定好的。很多业主都认为这个价格定得不太合理。

  家住人和小区41号楼的徐老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们曾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和他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国家对物业收费的指导价格下和业主来协商具体的物业费用。可物业公司并不理会他们的要求,依然按照0.6元/平方米·月来收取,这样就有很多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

  按照2003年9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事项;(三)物业服务质量;(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缴方式;(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式;(七)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与维护;(八)合同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目前包头已经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改为了市场调节价,虽然目前呼和浩特还正处于改革中,但具体的收费标准还是应该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人和小区的居民正在积极筹建业主委员会,徐老先生表示,他们希望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维护法律赋予每个业主的权利。

  ★居民不满物业费收支不透明

  自从徐老先生2002年8月入住该小区后,到现在已经4年多了。徐老先生向记者反映,这4年来,物业公司从未向业主公示过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以及房屋维修金的情况。随后,记者几次来到人和小区物业公司了解情况,但公司负责人阎经理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记者向该物业公司的刘副经理询问情况,他也只是简单地说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与房屋维修金只能向业主委员会公布,个人是没有权利查看的,其他事情最好问阎经理。

  根据2003年11月13日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共同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物业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及时答复。

  ★物业公司和业主都应依法行事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之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经常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大家对我们国家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物业相关政策还不了解。只要当事双方都能依法办事,很多矛盾都能够迎刃而解。

  在呼和浩特,各个物业管理企业还相对处于“统治”地位,物业公司都是直接入住各小区,而并不是由该小区业主自行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时,由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数量还很小,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地位上还不能平等,业主暂时还不能行使对物业公司的“罢免权”,无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一定的约束。所以他们之间一旦出现纠纷,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拒绝提供服务。这样的恶性循环何时才能结束,恐怕只有当大家都理解了相关法律条例赋予彼此的义务和责任后才能消除。

  如果读者愿意通过晨报了解更多《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有哪些物业管理方面的好建议与意见,欢迎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471-333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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