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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友就被批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6:52 南京周末

  逮捕

  2002年7月4日下午6时,王振友到镇上一个邻居家串门。还没进门,他就看见门口停着3辆警车,正在疑惑不定,王鸣三和马汉中等人猛地扑过来,给他戴上手铐,塞进一辆警车。

  到派出所后,王振友被推搡着下了车,刚走进值班室,就觉得眼前一黑,头上不知被什么东西给套住了……(他事后才知道,那是一只邮袋)

  当天夜里,王振友就被批捕,关进了涡阳县看守所。

  楚店镇楚北居委会的栗怀献等人向记者证实:7月5日逢集,王鸣三用居委会的大喇叭宣布:“王振友因为敲诈勒索和拦路抢劫,已被公安局逮捕了,希望大家不要怕,各村的村民都可以到派出所去揭发……凡是过去和王振友打过架、吵过嘴的都可以检举。”

  此后的一个星期里,王鸣三每天都要向全镇居民广播几遍。

  原先受袁广州之托充当说客的袁广涛也被王鸣三请到派出所,要他证明“王振友向袁广州要过钱”,袁广涛不愿作这样的证词,王鸣三就不让他回家。直到根据王鸣三的“需要”作完证后,袁广涛才被允许离开。

  在县看守所,王振友被关了4个多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其间,王侠多次找到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说:“王振友曾举报过王鸣三滥用职权,按照规定,王鸣三应当回避,以免影响王振友案子的审理。”

  她的反映未有任何结果。

  庭审

  2002年12月,涡阳县检察院以王振友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涡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次年的1月7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前,王振友向县法院提出申请,让袁广涛出庭作证。他的请求被县法院采纳。

  1月5日,王鸣三给袁广涛打了一个电话,警告他在法庭上不要乱讲,随后又亲自跑到袁广涛家,给他做“思想工作”。

  就这样,王鸣三还是不放心。开庭前几分钟,他通过法警将袁广涛叫出法庭大门,说:“你不要乱讲,判过刑后他(王振友)出来要是不老实,还得治他。”

  在法庭上,王振友申辩说:袁广州托人调解时,自己从未要过钱,不能认定是敲诈勒索;本案侦查人员王鸣三、马汉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但王、马依然负责案件侦查,使本案证据有失真的可能。

  而袁广涛在作证时,当庭推翻了他此前在楚店镇派出所所作的证词,证实王振友没有索要钱财。

  几天后,王鸣三派人强行把袁广涛带到派出所,以追究他作“伪证”为名,逼着他又把证词“纠正”了过来。

  不久,涡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振友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王振友的小名叫“王久华”,而从涡阳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直到县法院,所有的法律文书上都错写为“王九华”。

  最终,“王九华”被判处管制两年。一审判决后,王振友不服,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亳州市中院于2003年5月6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涡阳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次,由于袁广涛受到恐吓,没敢出庭作证。2003年8月13日,县法院再次认定王振友犯有“敲诈勒索罪”,维持一审原判。

  王振友不屈不挠,继续上诉。当年年底,亳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原判认定王振友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王振友无罪。其后,涡阳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因对王振友羁押300天,各支付了8389.5元的国家赔偿金。

  听到自己无罪的消息,王振友坐在楚店镇的大街上,嚎啕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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