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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怨”远未消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6:52 南京周末

  处分

  王振友虽然被判无罪,但他与王鸣三之间的“恩怨”远未消释。

  2002年7月30日,王鸣三带着涡阳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家具店,亮出一份“工商扣字(2002)第0176号《扣留(封存)购物通知书》”:王振友(九华):

  经查,你涉嫌销售棺木行为,本局根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扣留棺木玖口。

  工作人员将店里尚在加工中的价值5万多元的9口棺木搬到卡车上,拖走了。王振友的家具店就此被迫关门,妻子王侠远走他乡。

  2006年1月12日,涡阳县法院在认定“工商扣字(2002)第0176号《扣留(封存)购物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的同时,对于当时由县工商局查扣的9口棺木却“不予审理”。

  2006年6月,王振友再次向涡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涡阳县工商局返还棺木或赔偿相关经济损失5万元。

  8月15日,县法院驳回了王振友的诉讼请求,认定县工商局的查扣通知书“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王振友经营棺木的行为非合法行为”。

  王振友又向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亳州市中院认为,涡阳县系实行火葬地区,王振友销售棺木的行为违法,他申请赔偿的损失,按照规定不属于合法权益,不予支持。

  2006年12月2日,亳州中院驳回了王振友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6年春节前,王鸣三被平调到涡阳县丹城派出所担任所长。

  12月10日,记者从涡阳县监察局了解到,王振友当年举报王鸣三私自截留、挪用罚款的情况属实。

  经涡阳县监察局查实:自2000年至2002年,楚店镇派出所罚没钱款14.3万元,未上缴县公安局统一管理,被其坐支,属截留、挪用罚没款行为。依据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民警执行职务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王鸣三行政记过处分。

  本文截稿前,记者采访了王鸣三。当问起王振友的案子时,王鸣三表示,这个事情已经有结论了,不希望记者重提旧事。

  记者问:“在王振友的问题上,你有没有不妥的地方?”

  王鸣三答:“我没有不妥的地方。”

  “你在截留、挪用罚没款的问题上,有没有做得不妥的地方?”

  “也没有。”“涡阳县监察局给你行政记过处分是怎么一回事?”

  “这个事不是我和你探讨的问题。”

  “你离开楚店多久了?”“你不要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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