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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私家车丢失两年后成为执法局公务车(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3日09:13 国际在线
律师说法 ■当事人不知情,告知便无效 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戚魁说,在告知处罚决定时,处罚应下到受处罚人手里。处罚只有通知到本人才有效,否则便是无效的。 另外,假如像执法局所说,该车违章停车被拖,并写了粉笔字告知,也应该保留证据。至于执法局的人开着罚没来的车,肯定是违规的。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中封存、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应当妥善保管。被封存、扣押的工具和物品难以保存或在限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款项和财物,或者擅自使用封存、扣押的工具、物品的,情节严重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注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来源:河南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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