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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尘封已久的受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14:01 法制周报-e法网

  邓镪保为什么会突然惨遭殴打下跪?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邓镪保介绍,他1996年任平江县虹桥镇农机站站长。当时他的姨夫晏世芳及好友陈平飞因没有工作,便托他帮忙。于是,他想到了自己当时的顶头上司——平江县农机局局长唐法安。经他“引路”,晏世芳和陈平飞数次来到唐法安的家中,对其进行“拜访”,前后共行贿4万余元。不久,唐法安便为两人安排了职务,晏世芳被安排到该县南桥乡担任农机站站长,而陈平飞被安排到该县咏生乡担任农机站站长。两人于1997年开始任职。

  可两年后,唐法安被调任到县房产局任局长。由于“人走茶凉”,晏世芳和陈平飞两人还没来得及“坐热位子”, 又下岗了。“其实这两个人确实没什么能力。”邓镪保说,下岗后的晏世芳和陈平飞在1999年到2001年期间,多次找唐法安交涉,想要回两人的行贿款,结果非但没要回,还遭到了唐法安的斥骂。于是,晏、陈两人一纸诉状将唐法安受贿一事告到了平江县纪委。2001年12月21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邓镪保作为证人,指证唐法安的受贿行为。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唐“

贪污受贿共2.86万元,其中贪污2600元,受贿2.6万元”,唐因此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的唐法安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06年10月8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平江县法院下达了再审决定书。随后,经平江县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维持原判。

  “当时我也不想出庭作证,但没有办法。”邓镪保说,“唐法安肯定很恨我。”

  被迫写下的“伪证证明”

  邓妻何庚香告诉记者,2007年6月20日那天她接到丈夫被打的电话后,心急如焚,立刻叫车赶往县城,找到现任的农机局副局长许棋林一起去解救丈夫。等他们到达现场时,已过了近两小时了。在许棋林的调解下,唐法安等人答应去许家“协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邓镪保告诉记者,在许棋林家中,唐法安提出要邓写一份“证明”,“说当年作的是伪证”。

  邓镪保回忆,当时,唐法安的二儿子唐虹拿起一个瓷碗威胁他:“不写就别想走出这个门。”

  唐家父子还扣押了他的手机。

  迫于恐吓,邓镪保只好写了一份“证明”:“陈平飞、晏世芳一案与唐法安无关,我在法庭上作的是伪证,所有钱我拿了,没有给唐法安。”这时,唐法安才把手机归还给他。“我要是不写的话,肯定会被打死的。”邓镪保表示自己当时 “身不由己”,只能按对方的“指示”做。

  邓镪保说,事后,他立即到平江县检察院报案。随后在平江县法医检验所做了法医鉴定。记者看到,《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写着:左眼外眦部皮肤组织青紫肿胀、头顶部头皮组织压痛、左侧腰部皮肤组织红肿压痛。分析意见为:一、软组织损伤;二、符合钝器伤。当日深夜12时许,邓镪保才拖着伤痕累累的身体回到家中,昏厥了过去。

  6月21日清晨,邓镪保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浏阳市骨科医院检查身体。与此同时,唐法安来到邓镪保居住的大坪乡及附近的虹桥镇,拿着邓写的“欠条”以及“伪证证明”大肆宣扬,说邓“没有道德,当年作过伪证”。

  6月22日早上,邓妻刚回到家,许多街坊邻居就来告诉她这一情况,这让受伤的邓镪保又急又气。“别人都以为我作伪证,使我的名誉受到损害。”邓镪保说,自己决定与唐家对簿公堂,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警方介入调查“下跪”事件

  事后,记者在平江县检察院,看到了当初唐法安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写着:在侦查期间,唐承认自己收受行贿者近4万元现金,但事后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被“办案人员引诱,才胡乱编造了受贿金额。”另外,记者获知,邓镪保确实曾指证唐受贿。

  邓镪保透露,唐法安为了挽回自己的“声誉”,一心想为自己“平反”。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唐法安曾多次委托朋友来劝说他“翻供”,均被他拒绝。

  7月4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唐法安之子唐江。唐江表示,自己未曾打人,也未逼迫邓镪保下跪。当记者提出欲采访唐法安时,他声称父亲目前在外养病,而他自己在外地办事,无法接受记者提出的见面采访要求。(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7月5日上午,平江县公安局天岳派出所的朱警官告诉记者,他们已就唐法安等打人一事立案,并传唤了唐江,此事件正在调查之中。

  目前,平江县各级部门相当重视此次事件,相关领导已对此作出“严查”的批示。

  ◎专家说法

  “证人保护”制度亟需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知名律师江晓阳认为,如果情况属实,殴打邓镪保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邓镪保的人身权利,是一起打击报复证人恶性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根据这一条,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护证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冯卫国教授认为,在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唐法安等人威胁邓的人身安全、逼迫他写下的所谓“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这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式写下 “欠条”的行为,还涉嫌抢劫罪。对于唐法安等人强迫邓镪保写当年“伪证证明”的行为,冯卫国认为,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种行为有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并且,“作伪证”在我国属于犯罪行为,强迫他人写这种证明涉嫌诬告陷害罪。最后,冯卫国认为,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保护证人的权利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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