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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两次提请批捕均遭检方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涉嫌诈骗

  赖大然曾被警方刑拘过

  本报记者在泸州调查期间得到的一份材料显示,2006年7月11日,泸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赖大然立案审查;同年7月28日,对赖实施刑拘;同年8月25日,泸州警方提请对赖批准逮捕;同年9月1日,泸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逮捕赖大然;7天后,警方再次提请对赖批准逮捕;3天后,泸县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再次不批准逮捕赖大然;当年9月14日,泸州警方撤销了该案。

  警方两次提请批捕,检方两次拒绝,这到底是为什么?带着这个疑问,今年6月27日下午,我们来到泸县检察院采访。批捕科办公室一中年高个男子(后得知其名叫赖德阳,批捕科科长)是这样解释的:“第一次是警方证据不足,要他们补充侦查;第二次是根据他们补充来的证据,我们认为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当然不能批捕。”他说,“即使警方查获的是事实,我们也认为赖案只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并未构成诈骗罪。”

  调查真相

  张子纲已被停职

  记者调查得知,就在泸州市公安局对赖大然立案侦查的同时,2006年7月,泸州市纪委将张子纲以及此案承办法官刘文华等二人“双规”。今年6月27日,泸县派驻法院的纪检组组长毛召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张子纲已被市纪委停职了,经常接受调查,现在很少上班。”至于“赖大然案”为什么会那样判决和快速执行,毛召平称,他不是院审委会成员,案子这样判是否经过院审委会讨论,“我不晓得。”毛认为:张子纲能力较强,“他是学财会的,中专毕业后分到泸县法院搞财务,后来逐步成了副院长。”

  有了先例

  又有人炮制官司讨工程款

  就在“赖大然案”搅得沸沸扬扬之际,广东十六冶又一次在泸县法院成了被告——见赖大然成功获赔,一个叫吕凤全的泸县建筑包工头如法炮制:将童荣造与广东十六冶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变更为《工程承包协议》,并将“乙方童荣造”的名字变成“泸县得胜建司”。之后,吕利用广东十六冶对印章管理不严的机会,私自在伪造的《工程承包协议》上加盖了广东十六冶项目部的印章。2005年2月,吕以得胜建司名义向泸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广东十六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7万余元。

  2005年7月,泸县法院对广东十六冶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广东十六冶支付原告“工程款”97万余元。同年11月8日,广东十六冶向所在地的广东韶关警方报案。韶关警方立案侦查后揭开了上述真相,随后函告了泸州市中院,并要求广东十六冶向泸州警方报案,申请立案侦查。

  对话张子纲

  赖大然是帮民工讨工资

  在泸州采访的一天早上8时,张子纲主动和记者联系,双方在手机里交谈了27分钟。张谈话的大意有:一、赖大然是帮民工讨要工资,而且都有证据,证据在泸县法院的卷宗里;二、赖大然无辜被警方刑拘,很冤枉;三、他是依法办案,没有徇私。记者坚持要和张子纲面谈,但他坚称“不方便”。在后来的短信中,张告诉我们:“所有证据原件在市公安局和泸县法院。”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们都和张子纲保持着短信联系。在最后一次的短信中,张子纲说:“十六冶明显在欺骗你们!”

  最新进展

  省检抗诉成功泸州中院纠正一错案

  去年6月5日,泸州中院维持泸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广东十六冶紧急向泸州市委反映,引起高度重视。同年6月29日,泸州市纪委指令泸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11日,警方对吕凤全实施刑拘。刑拘期间,吕供认了伪造合同、偷盖印章进行诉讼的事实;同年8月14日,泸州警方以吕凤全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泸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同年9月8日,泸州警方再次提请对吕凤全批准逮捕,泸县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根据泸州警方查明的事实,2006年10月25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认为泸州中院二审判决采信了伪证,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诉讼主体和诉讼管辖权错误,且审理程序违法。随后,泸州中院对本已终审的“吕凤全案”启动再审程序。

  今年7月18日,泸州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时认为:本院确认泸县得胜建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由此,得胜建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由于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省检察院的抗诉事由成立。故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本院2006年6月5日作出的[2005泸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撤销泸县法院2005年7月26日作出的[2005泸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驳回泸县得胜建司的诉讼请求,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42000元,由泸县得胜建司承担。

  不是尾声的尾声

  泸州中院对“吕凤全案”的纠正,让广东十六冶看到了希望。罗正荣表示,“我们相信,赖大然案很快就会真相大白。”

  在给省高院的请求函中,广东十六冶这样分析:“吕凤全案”和“赖大然案”,看似涉及不同主体,一自然人,一法人,但两者均有相同之处:第一,泸县法院均无管辖权;第二,两案主体均未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但泸县法院却在明显没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立案并令其胜诉。两案背景相同,主审法院相同,所涉工程相同,因而两者的关联性一眼就能看出。

  本报将密切关注案件及有关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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