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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被指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岳父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法院副院长被指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岳父官司
时任泸县法院副院长张子纲

法院副院长被指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岳父官司
泸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副院长被指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岳父官司
判决书

法院副院长被指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岳父官司
泸县人民法院

  新闻事实

  没有管辖权,岳父官司打到女婿任副院长的法院

  两起追款案,两原告与同一被告根本没合同关系

  案件事实

  法院判赔31万元,执行局却执行走了43万元

  检方认定

  副院长口授形成伪证;法院采信伪证判案

  首席记者曹笑 记者杨元禄 实习生 覃路 摄影 杨涛刘陈平

  故事的开头很平淡。2003年,安徽某电缆集团公司要在安徽无为县建一所私立的华星学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下称中色十六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组建了华星学校项目部,常务副指挥长是罗正荣。当年11月30日,罗正荣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一个叫童荣造的人,两人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其后童荣造介绍周良国负责一栋教学楼的修建。工程竣工后,华星学校项目部通知周来办决算,“可通知了多次,他都不来,连他出的1万多元质量保证金也不知道怎么拿给他。”罗正荣说,后来,他就和童荣造、周良国等人断了联系。

  后来冶金工业部被撤销,其直属的中色十六冶随即进行破产清算;2003年在广州市成立了广东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下称广东十六冶)。安徽工程结束后,罗成了广东十六冶在那里的一个大工程的副总指挥长。

  官司陡起

  局外人横空杀出

  一个叫赖大然的退休历史教师,让这个故事继续发生并逐渐高潮迭起。

  2004年9月20日,泸州市泸县法院收到一份起诉状:赖大然要求罗正荣支付3万元违约金,理由是罗“违反合同规定,将内装饰等工程包给了其他人,让原告血本无归……”起诉状还附了一份赖大然与罗正荣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

  一个月后,赖大然又向泸县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来索赔3万元违约金变更为: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无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支的工程材料款、人工工资及其他必要性支出共计31.8万元。赖大然自诉其变更的理由是:被告承包了工程后,自己无力完成,于是又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赖大然本人,按《建筑法》规定,协议应为无效;赖本人曾垫支材料款等138.7万元,被告先后支付了106.9万元,尚余31.8万元。

  收到传票时,包括罗正荣在内的广东十六冶的所有人都非常惊讶:“赖大然是谁?我们和他没有签任何协议、合同,他为什么要告我们?”随后,他们发现事情并不简单:赖大然的女婿张子纲,是泸县法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还兼执行局局长。但没人会料到,随后的判决更是掀起了轩然大波!

  法院判31.8万

  女婿执行了43.7万

  广东十六冶对此起诉讼非常重视。2004年11月15日,公司聘请的律师紧急赶到泸州,提醒泸县法院“你们不该受理这起案子”。律师出具的《管辖异议书》称:“《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无为县法院或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律师据此要求泸县法院驳回赖大然的诉讼请求。

  谁也没有想到,半个月后的当年12月1日,泸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出来了,“赖要求赔31.8万元,法院就判我们赔31.8万元。”罗正荣讲,“赖大然的依据很多都是白条子,连31.8万元的数目都凑不起。”

  2005年9月26日,张子纲带人先从广东十六冶的账上划走1万元;第二天,分两笔又划走42.7万元。“接到银行通知我们才晓得:账上的钱被张子纲划走了43.7万。”罗正荣说,“接到一审判决后,我们很委屈,肯定要上诉。在我们上诉期间,他就来执行了,还多划走了10万元。”

  检方抗诉

  女婿利用职务干预案件涉嫌违法

  由于对泸县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心存疑义,广东十六冶分别向泸州市中院和泸州市检察院提起申诉。2006年4月21日,泸州市检察院向该市中院提出抗诉,理由是:泸县法院的民事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依法予以再审”,并希望对原判决予以纠正。

  随后,泸州中院指令纳溪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其间,泸州市检察院向纳溪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详述了几条理由:第一,赖大然系时任泸县法院副院长张子纲的岳父,张利用职务身份对本案的受理、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均实施了不正常的影响和干预,包括指定承办法官、伪造询问笔录、亲自参与财产保全、执行等,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并直接导致错误判决;第二,泸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安徽省无为县法院或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管辖;第三,泸县法院没有向当事人之一的罗正荣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属严重违反程序法律的情形;第四,原审法院承办法官对赖大然的询问笔录系伪造,是赖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张子纲口授形成的伪证;第五,泸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赖大然的工程支出证据不足,其举证的单据中充斥着大量的白条、收据等,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部分单据的真实性存有疑问……

  广东十六冶没有人和赖签过协议,那赖大然起诉的重要依据之一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来自哪里?这份《检察建议书》揭开了秘密:经泸州市公安局科学技术鉴定,赖提交给法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除赖的签名是手写的外,其余内容系复印,通俗地讲,就是赖在复印罗正荣与童荣造签订的协议时,将“童荣造”三字蒙住,复印成功后用笔在此处写上赖的名字。

  同年12月18日,泸州市检察院以《补充抗诉意见书》的形式,将这份《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再次发送给了泸州市中院,要求“依法再审本案”,以纠正这个明显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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