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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眼中的少年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0:10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孙庆宏

  提要:震惊京城的双胞胎兄弟和女友虐杀无辜一案一审宣判后,本刊约请主审此案的法官深入探究了惨案的根源。

  2006年5月,孪生兄弟小刚、小峰和他们的女友小丽、小芳在北京市宣武区连续作案两起,4人出于抢劫和打人取乐的目的,殴打、侮辱一名被害妇女致其轻伤,抢走另一被害妇女的钱财后,继续使用暴力和侮辱手段殴打该妇女致死。这起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由于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今年6月29日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对4被告人处以重刑。

  焦急而后悔的父母

  我在开庭审理此案前,依照法律规定传唤4名被告人的父母前来谈话,并进一步了解他们平时的生活学习情况。

  小刚、小峰的父亲步履沉重地走进法庭,还没有坐稳,就连连说“是我没有管好孩子,我有责任”,“我们一定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据他介绍,小刚、小峰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辍学在家,两人结识女朋友后,整天一起玩,更没有心思上学了,家里多次劝说也没有效果,也就不管了。因他和爱人身体不好,有早睡的习惯,他们睡觉后,就以为小刚、小峰也睡觉了,直到兄弟两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后,才知道他们趁父母睡觉的时候深夜悄悄外出的事,根本没有想到他们会犯罪。

  小刚、小峰的父亲最后说:“我们现在十分后悔,要是当初多加管教,也不会有这样的结果,我们没有尽到做父母的责任。”

  小芳的父母已经离异,小芳跟随父亲生活。我在和他们谈话的过程中,小芳的母亲一直在埋怨对方是怎么管孩子的,“孩子离家出走这么久也不去找”?小芳的父亲一边叹气一边说:“唉,我找了很多次,给她打电话也不接。北京这么大,我去哪儿找?让她上学也不上,什么事情也不跟我说。找回来一次,她又走了,我也不能天天在家看着她?”

  小芳的父亲最后对我说:“她的岁数还小,请求法院一定要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小丽的母亲对我说,小丽从小的学习成绩还可以,考上大专后认识小刚,因家长反对他们过早交朋友,小丽就离家出走。她和爱人都没有工作,一直靠小丽的爷爷接济才能供小丽上学,本指望小丽毕业后能找到工作,改善家里状况,但没有想到平时表现还可以的小丽竟然走上犯罪道路。

  我的眼前,是几位焦急而后悔的父母。

  未成年人特有的犯罪

  在这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4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疯狂程度确实令人难以想象,难怪在宣判后,有人向我询问这些孩子的精神状态或者心理是否正常。而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我,这起犯罪恰恰反映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心理特征,也刻画出普通少年堕落为罪犯的一般规律。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身体成熟也呈现提前的趋势。虽然身体强壮、高大,但他们的心理发育仍普遍处于不成熟阶段。特别是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心理状况更具有特殊性。在我看来,他们的心理特征往往表现为认知力低、情感淡漠、意志薄弱、需求畸形、性格异化五个方面。受这些心理因素支配,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则具有偶然性、凶残性、模仿性、轻妄性等特有的行为特征。

  通过我审理过的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总结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特点:

  1.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犯罪决定盲目随意,一般没有紧张和充满矛盾冲突的心理。正如双胞胎小刚和小峰故意伤害这起案件,他们在实施犯罪前,只是在闲逛过程中随意挑选可侵害的犯罪对象,将殴打他人取乐当成一件“愉快”的事。

  2.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动机和目的在其心理占主导地位,即使产生惧怕或良心谴责等心理,也由于自制力的缺乏,一般很难收手。因此,未成年犯罪人极少有自动中止犯罪的。小刚和小峰他们在使用各种手段殴打被害人时,根本不顾被害人的哀求,长时间持续殴打被害人,在殴打过程中感觉“心里痛快”,根本没有想过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后果,犯罪持续时间长,手段残酷,完全有别于成年人犯罪。

  3.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仍然我行我素,没有任何负疚感。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因担心事发及受法律惩治,表现得慌恐不安、行为反常。但未成年人由于其基本的犯罪心理特征,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或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感到满足,或对被害人的处境麻木不仁、心态平静。小刚和小峰他们在同一地区连续实施两起犯罪后,没有考虑被侵害对象是否伤亡,也没有考虑自己是否已经处于犯罪后被抓捕的处境,仍然毫无顾忌在相同的时间、在相同的区域继续游荡,这些表现正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集中体现。

  家庭、学校、社会影响着未成年人

  应当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其天然的自身生理与心理发育不完全、不平衡的因素,更有缺乏管理、教育、引导的原因,因此,我认为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绝不是偶然的。在他们成长的过程中,究竟受到了怎样的影响,使这些原本纯洁无暇的少年成为危害社会的罪犯呢?结合小刚和小峰这一案例,我认为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来进行分析。

  家庭的不良影响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的影响至关重要,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更是不可替代的。在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他们的家庭几乎都存在家庭结构缺陷或者气氛不和睦、家庭教养方式不当的共同点。

  家庭结构缺陷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使未成年人缺乏幸福感和家庭的温暖。案件中被告人小芳的父母于数年前

离婚,她随父亲生活。后来父亲又与另一女人共同生活,她感觉得不到父母的关爱,于是离家出走,结识了小峰后,两人住在一起,并与父母失去联系。据小芳交代,她在殴打被害人的时候想到的是“二妈”,感觉当时是在痛打“二妈”,特别解气。而小丽认为,父母对她的管教过于苛刻,并且干涉她和男朋友小刚的关系,并瞒着父母和小刚同居了。

  家庭教养方式不当,使未成年人缺乏正常人格。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很重要的原因。

  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通常表现为:

  1.溺爱。溺爱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骄横霸道、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棒打。棒打,是父母的暴力行为给子女提供学习模仿的榜样同时,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

  3.放任自流。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4.缺乏情感沟通。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心理上得不到慰藉,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4种不良的教养方式会发生在同一个孩子身上,并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如案例中的小刚和小峰,父母一直十分疼爱这一双长相俊秀的孪生兄弟,从小对弟兄两人抱有很高的期望,但是随着两个孩子学习成绩的不断下降,父母的期望值也逐步降低,也不再关心他们的思想状况和平时的生活,双方交流沟通越来越少,后来竟对他们与另外两个女孩子在家同居持放任态度,甚至对4人连续多日在深夜外出都不知情。这种管教方式的失当,增加了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的可能性。

  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案例中的4名被告人虽然都处在学习的年龄,但由于学习成绩不理想等原因都辍学在家,理由是他们都已经厌倦了枯燥乏味的学校生活。他们的想法促使我们应当反思当前学校教育中还存在的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忽视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效果不佳、缺乏心理健康教育。

  社会管理的失控

  1.音像文化市场管理不严格,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

  2.沉溺于网吧,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在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案例中的小峰、小刚等人抢劫钱财的目的之一,就是深夜去网吧玩游戏,而那些经营者没有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有人根据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规律预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犯罪也将逐渐高发,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更会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认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从关心、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切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时刻筑起预防犯罪的防线。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8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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