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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难题(上)(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08:13 台海网

  调查 八成民众不懂《物权法》

  “请问您知道物权中的‘物’是什么含义吗?”面对记者的提问,大部分受调查市民一脸困惑。他们的答案大多很朴素——— 东西,自己的东西、自己的财产等等。问卷结果显示,只有14.24%的市民称自己熟悉《物权法》,剩下的只是一知半解,更有接近六成的市民对《物权法》只知其名,不知其实。

  在电脑配件行业工作的李玉华先生说,他对《物权法》的了解来自媒体,仅仅知道《物权法》刚刚出台实施,重点在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至于怎么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李先生一概不知。李先生告诉记者,虽说《物权法》10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但是他连《物权法》这本书都没有见过。

  做餐饮业的付铭文先生倒是见过《物权法》。9月30日,厦门市司法局在轮渡开展《物权法》宣传咨询活动,付先生倒是从现场工作人员手里拿了一本。“回来就翻了一次,看不明白!”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导致市民对《物权法》陌生的主要原因,是《物权法》很强的专业性。付先生说,他翻开《物权法》,映入眼睛的都是“质权”、“相邻关系”等专业性很强的词语。“《民法》、《劳动法》我也看过,都没有《物权法》晦涩!”付先生说。

  盲点 你可能疏忽的《物权法》

  记者采访了法官和专家,请他们结合典型案例,针对当前《物权法》当中老百姓需要了解,却又不了解的关键点进行解读。

  1:翔安村妇要打《物权法》第一案

  同安法院林振泰法官说,《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是一条应当引起注意,但又很可能为许多人所忽视的法条。

  该条款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对于村民大会的决定、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和村主任或组长的决定,如果该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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