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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难题(上)(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08:13 台海网

  林振泰认为,这一条新规定,赋予了权利受侵害的集体成员一个司法救济渠道,对于防止村民自治中所谓“多数人暴政”现象以及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的合理使用、处分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事实上,《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引发了厦门《物权法》第一案。“嫁来的媳妇为什么不能分土地补偿款?”翔安村妇洪某为此状告马巷镇同美村村委会。早在今年4月份,《物权法》正式实施前,她就起诉要打厦门《物权法》第一案。尽管因为当时《物权法》还没有实施,一审法院已经驳回她的起诉,但她近日又向厦门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决心将《物权法》第一案打到底。

  在上诉状中,洪某的代理律师搬出了 《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认为洪某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享有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的受益权。本村其他村民与洪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无权以多数决议的方式剥夺她应有的权利。

  2:单个业主能告开发商吗?

  在《物权法》实施前,思明区莲花广场业主盛女士曾状告开发商,称开发商侵占了业主的绿地,要求归还绿地。但当时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因为法官认为,个别业主没有取得多数业主授权,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利益提起诉讼,只有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利益起诉。

  但是,《物权法》实施后,盛女士的律师告诉她,她可以根据《物权法》第96条重新向法院起诉。目前,她已经拟好诉状,打算在国庆节后,向思明区法院再次递交诉状。

  林志铭律师说,业主个人能不能当原告,过去不同法院判决不一,给业主带来了许多困惑。而《物权法》第96条规定明确了业主个人的起诉权。按照该法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凡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被侵占等事件,单个业主也有权起诉侵权人,而无需联合多数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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