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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要离婚,先还钱”夫妻闹离婚引发债务战(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08:59 台海网

  根源探悉 假债务与假离婚的矛盾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这一现象说明夫妻一方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平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就是说主要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即使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则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都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又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文句可以得出推论,借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无需共同偿还。

  两条条文明显矛盾,如执行第十九条,就会出现离婚时的假债务;如执行第四十一条,就会出现为了逃债的假离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了一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这就是说,无论借债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要不要离婚,债权人都可以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起诉夫妻双方。这一司法解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却无法保障夫妻一方的利益。

  专家说法 三种情形配偶可以免债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这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有以下例外情形: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依照民事证据规则,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不过,一方在偿还了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法院判决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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