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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火红50年,四大经典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09:13 台海网

  

厦门中院:火红50年,四大经典案例

  翻开尘封的卷宗,抚摸微微发黄的纸张,散发出的淡淡书卷气,陪我们追忆厦门中院五十年来,承载着时代烙印的一个个经典案例。

  这里有解放初期的特务间谍案,我们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两岸紧张局势和厦门的特殊地理位置;有上个世纪80年代老华侨告厦门市政府的“民告官”案件,我们看到新旧社会体制的转型和法官敢为人先的魄力;有上世纪80年代的侨房“红楼”风波,我们看到当时物权制度的缺失和法官的睿智;有2004年大陆首例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案,我们看到了以司法形式推动海峡两岸的对话和祖国统一。

  新的案件依旧会上演,不变的是案件中的主宰——— 公平和正义。案里案外时代的变迁,风云际会,将永远留在我们的记忆之城里。

  解放初特务间谍案

  奠基性法律规定体现着强烈的时代特征

  施申治解放前曾担任海澄伪县政府文书、海澄及金门伪合作社指导员等职务。1951年后其通过香港转往澳门,在澳门期间与台湾国民党特务分子勾结并于1957年填表参加特务组织。之后其以接运出国华侨名义为掩护,三次混入广州搜集军事情报;1958年又以访问在澳门的出国华侨为名,搜集并向敌特机关提供情报共计九份。

  1958年12月,施申治正式加入敌特机关并接受间谍训练,同时被委任为厦门、同安地区情报站站长。1959年2月18日,施申治潜入厦门市,开始搜集我军事、政治、经济情报,并发展两名助手参加特务组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申治接受派遣担任情报站站长,潜入我市进行特务活动,实属罪大恶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肃清特务分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施申治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施申治在澳门时,他的上家姜仲山来找他,要他留在澳门。施申治说自己没钱,姜仲山拿了3元钱给他。不久后,姜仲山让他在旅行社打听大陆客人的消息,打探大陆的信息。

  【入选理由】本案中,施申治是台湾特务机关人员(台“国防部”二厅情报站站长),接受派遣任务后潜入我市进行特务活动,并且积极发展新的特务组织成员。施申治受命行动,将我市的军事、政治、社会、经济情报提供给境外特务组织,对当时的新生政权和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威胁和严重破坏。我院从当时的政治形势出发,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1年2月20日颁布并实施。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下列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一)为国内外敌人窃取、刺探国家机密或供给情报者;”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一)受国内外敌人派遣潜伏活动者。”比照之后的我国刑法发展来看,这些奠基性法律规定体现着强烈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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