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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火红50年,四大经典案例(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09:13 台海网

  和华(海外)公司状告凯歌(厦门)公司

  首例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并配合执行的案件

  2004年3月5日,厦门中院接到一份特殊的立案申请。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状告凯歌(厦门)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书效力。

  和华公司是一家台商在海外注册的企业,与凯歌公司发生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根据双方的协议管辖,交由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裁判。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于2003年11月4日做出裁决:凯歌公司应给付和华公司美元390万元并偿还利息。

  和华公司据此于2004年3月5日向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查认为,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于2003年11月4日做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认可了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之后,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时、有力“查封”凯歌俱乐部的财产,不辞辛苦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力求一个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权益的付款方案,经过厦门中级法院执行局积极、主动地协调,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凯歌公司分期将诉讼款项本息履行完毕。

  【入选理由】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日益扩大和深入发展,维护台商合法权益愈来愈为司法、行政机关等各有关方面所重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之后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7件,本案为此类案件的典型。

  本案是首例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并配合执行的案件,得到了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的高度评价。厦门中级法院民四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一国两制为前提,以法治、互利协商以及效率为原则,认可了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这不仅从权利确认上保障台商的合法权益,而且体现了海峡两岸“五缘”之法缘,并以司法协助的形式推动海峡两岸的对话与互动,对于祖国和平统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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