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厦门中院:火红50年,四大经典案例(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09:13 台海网

  “红楼”产权风波

  发生在《物权法》颁布的24年前,具有超前的先进意义

  这是一起时间跨度较大的房屋产权纠纷,争议房屋位于厦门郊区禾山公社曾厝大队仓里社,争议标的是一座两层红砖结构的楼房东北半边41间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红楼”)的产权,这座红楼在当年可以算是一间好房子。

  原被告双方都是亲戚关系,被告黄瑞诰的母亲曾霞娘,与原告黄翠珠、黄翠娥、黄翠温的祖父黄大处,系族亲婶侄关系,他们生前在印尼合作经商,关系密切。1920年,婶侄二人在现厦门市郊区禾山公社曾厝大队仓里村社南处,共建砖木结构二层红楼一座,至1924年,共建成楼房82间。后来两人砌了一堵矮墙,将该红楼分隔为左右两边,各为41间。

  曾霞娘住西南隅,黄大处之妾冬荷及孙女等人住东北隅。1940年,冬荷等人出国,将房产托付曾霞娘代管。1952年土改时,该红楼以黄瑞成(黄瑞诰之弟,已故)名义申报共有产权,领有土地房产所有证。

  1982年,黄瑞诰等人在与一家单位商谈出卖红楼时,黄翠珠等人得知,遂提出红楼的一半共41间房产权属于黄大处所有,黄瑞诰等人无权处理,双方因此闹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霞娘在生前曾写信给黄大处要求借住其屋,早已承认黄大处拥有房屋产权;黄瑞成、黄瑞诰在向组织上交代的材料中也写明己方对红楼只有一半的产权。法院最终判决红楼中的一半(即争议的41间房屋)属于黄大处的产业,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管。

  【入选理由】本案审理时,我国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理论及相应制度规定均处于空白状态。而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举出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证据时,二者的内容发生了冲突,如何认定其效力成为判断和鉴定证据的一大难点。而作为一个关涉房屋产权的确认之诉,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正在于此。

  对此,主审法官从多个角度运用了证据标准。首先,从民法理论上,合议庭结合相关法理对本案中适用的物权规则作出了合理判断。最终判决中,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了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事项的真实效力。2007年颁布的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发生在《物权法》颁布的24年前,却依据民法理论作出了符合今天 《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权利推定”规则的判决,在当时的理论和立法背景下,具有超前的先进意义。

  老华侨告赢政府

  顺应了“民告官”法治开启的时代

  坐落在厦门市虎园路9号房产,属于归国华侨陈子英的产业,部分由厦门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和厦门市电视台租赁使用。

  为了暂时解决厦广公司和厦门市电视台的办公需求,1998年11月22日和23日,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决定征用该房产,同时补偿陈子英人民币3万4千多元,不再给其另行安置住房。陈子英不服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向开元区法院提起诉讼。陈子英说,土地管理局办理征用手续,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不同意征用上述宅地,要求土地管理局撤销他们先前做的决定,并补偿他的损失。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土地管理局的上述处理决定手续完备、合法,陈子英不同意征用宅地,理由不当,不予采纳。一审后,陈子英不服,以一审认定不符合事实,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诉讼过程中,厦门中院根据市政府新出台的规定,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土地管理局的决定。

  【入选理由】本案发生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实施之前,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此时亦正值厦门行政庭成立之初,整个行政诉讼处于年轻、脆弱状态。但厦门中级法院法官秉持公正的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的忠诚,成功地审理了本案,顺应了“民告官”法治开启的时代,有力地推进了厦门的民主法治进程。

  案件最具时代性的,莫过于行政诉讼合议庭面对重重压力和困境时,能够依法独立审判,撤销了厦门市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引导厦门中级法院新生的行政诉讼沿着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方向良性发展。

  从传统文化观念来看,长期以来老百姓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都是官府与衙门,必然会官官相护,告了也白告。就本案而言,陈子英诉讼时,社会群众对“民是否能够告倒官”持观望甚至悲观态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厦门中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撤销了厦门市土地管理局的决定,体现了法院敢于坚持法律原则的决心和信心。

  上一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