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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却被判赔钱?(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4日08:13 台海网

  “事后补救”说

  面对秦正友的“见义勇为”说,于宏生十分生气。“见义勇为?我把你打伤了,然后再把你送医院,那能叫见义勇为吗?”

  于宏生坚持认为,小龙才7岁,要不是有小王、小秦在一旁晃浪桥,他的孩子不可能受伤。至于小秦、小王对小龙的救助行为,于宏生说,那是出事后,孩子的补救行为。“就好像孩子做错了事情,总得补救一下吧,不算是见义勇为。”

  于宏生说,如果秦正友他们有责任心,应该勇于承担他们孩子造成的后果,而不是一味地回避和推卸责任。采访中,于宏生强调,他并不是借着这个事敲诈勒索对方。“你看看我的起诉要求,要求赔偿的都是医疗损失和精神抚慰,什么车费、误工费我都没有算!”于宏生说,他之所以这样做,只是为孩子讨个公道。

  “我现在就是要让对方承担这个责任!”于宏生告诉记者,他也知道小秦、小王不是故意的,但关键是要懂得认错。“如果对方真的没有一分钱赔偿,只要他们认了错,好好说话,来看看孩子,那我也认了!”

  律师说法 小孩子家长负有举证责任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如果施救的两个中学生确实事前没有导致小孩子受伤,那么,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势必使他们认为是因为做好事而被冤枉,这不仅会给他们造成心理影响,而且会在知道这件事情的社会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使大家因为害怕惹出不必要的麻烦而不做好事。

  本案的关键,是怎样在侵权案件中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民事案件通常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即小孩子家长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两位中学生是小孩子颅脑损伤的肇事者,但现在能确定的只有中学生打120并救援小孩子,这并不足以证明中学生是肇事者。

  专家说法 见义勇为也要有法律意识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得到鼓励和褒奖。但是在见义勇为中往往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值得人们去关注。

  本案当中,如果原告确属见义勇为,也要有法律意识,为自己取证,如请在场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证,或者通过拍照等方式,留下相关物证。这样就可以避免使自己置身于“好事变坏事”的尴尬境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时还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采取适当的救援方式,避免对被救援者、侵害者以及其他第三人造成过度的损害。

  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事后补救”,本案中两个中学生的救援行为都应该值得肯定。家长和社会对此应给予正面、积极的评价,正确引导他们了解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有更为理性的认识。

  见义勇为是为他人和公共利益而战。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仅限于见义勇为者不负刑事和民事责任,这对提倡见义勇为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应该尽快建立起见义勇为的保障制度,对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失提供补偿;承担他们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否则,见义勇为的应有价值在社会上得不到体现,不但积极性会受到限制,其引发的法律与情感道德的冲突也会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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