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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50万公维金“变”国债 法院判业委无罪(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8:57 台海网

  [判决]

  业委无主观侵占意图

  不过,业主彭女士有不同的意见,她告诉记者,很多银行都可以对公购买国债。公维金本来存在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就可以对公买国债。为什么业委会还要舍近求远,去东渡邮储买呢?而且东渡邮储还偏偏只能对私人业务。

  彭女士还质疑说,50万元公维金被买了国债,《收支统计》却说定期存款,这当中有何用意?对此,叶先生解释说,业委会没有专业的会计,都是自己人做账,加上国债和定期存款都是定期的,只是利息高低不同而已,本质上一样,所以业委会做账时就顺手写了定期存款。

  案件开庭审理后,湖里法院进行了审理。办案法官认为,虽然国债的账户是叶先生个人的,但叶先生购买国债的行为是业委会集体决定的结果,出发点是为了让公维金保值增值,虽然在操作程序上不排除有不规范的因素,但不能证明叶先生有侵占的主观意图。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叶先生无罪。

  一审判决后,彭女士表示,她准备上诉。

  [焦点争鸣]

  焦点1 业委会有权这么做吗?

  叶先生认为,业委会当然有运用这50万元公维金的权力,这个权力是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授权的。叶先生拿出了2004年的一份公告,公告是关于业主给业委会授权的决定。

  叶先生说,决定是在首届二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做出的。大会决定授予业委会四个方面的权力,其中第四项就是 “授权业委会处理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有关事项”。叶先生说,用公维金去购买国债,当然是“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既然业主大会此前已经授权,那么业委会就完全有权力去处理这个事项。另外,业委会做出购买国债决定后,还贴了公告,业主们没有意见后,业委会才去买国债。

  对此,彭女士反驳说,叶先生以为购买国债是“集体决定”的,所以他就没有责任,其实业委会根本就没有权力来决定拿公维金来购买国债。

  彭女士拿出《物业管理条例》说,虽然业主大会有向业委会授权,但是像“公维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才行。彭女士说,用公维金买国债,属于特别重大事项,必须要经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怎么能说买就买呢?而且还是以个人账户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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