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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50万公维金“变”国债 法院判业委无罪(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8:57 台海网
彭女士还说,她怀疑,业委会当初没有公示打算购买国债的决定。那么业委会有权拿业主的钱以个人名义买国债吗? 律师说法 业委会权力有多大?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业委会的全部权力来自业主授权,业主意志的体现形式是业主大会,公共维修金的资金管理形式应当有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如黄金大厦,仅仅有“授权业委会处理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有关事项”这样概括性的授权是不够的。 当然,业主大会开会不一定会对此类问题达成一致,这就需要运用多数决的原则。关于公共维修金以何种形式保值增值,这是资金管理形式问题,可以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三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规定。 如果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明确授权,业委会委员、主任,则属于违规,如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如果擅自决定公共维修金的管理形式是以非法占有本金或利息为目的,则构成侵占罪。 焦点2 公维金能买国债吗? 叶先生说,公维金当然可以买国债了。依据建设部《住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闲置的公维金可以购买国债,以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叶先生在他的答辩状中写道,用公维金来买国债,是业委会为保障公维金保值增值而做出的单位决定,这种决定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且购买国债的回报大大高于银行的同期各类存款利率回报,安全性也高于银行存款,有利于公维金的保值增值。 彭女士则认为,依据《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这个规定的第十五条规定:维修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根据这一条,彭女士认为,公维金根本不能拿来购买国债。 针对叶先生的答辩,彭女士说,建设部规范的是“维修基金”,而厦门市规范的是“房屋公共维修金”。彭女士说,两个公维金的意思是不一样的,“房屋公共维修金”是“由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缴交”,而业委会挪用的,正是这部分公维金。彭女士认为,叶先生和业委会把两个公维金杂糅在一起,是在混淆概念。 上一页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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