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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50万公维金“变”国债 法院判业委无罪(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8:57 台海网

  律师说法 公维金安全比增值更重要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公共维修金可以用购买国债的形式来实现保值增值。但是,购买基金或股票的保值增值形式,由于存在亏损本金的可能,采用2/3以上通过的投票制还不足以体现对少数业主利益的保护。鉴于目前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还是以慎重为宜,毕竟,保障公共维修金安全的重要性大于增值。

  [专家说法]

  业主拿什么保卫公维金?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权力不受限制必然导致腐败”,对掌握巨额的公维金的管理人而言,如果对他们的权力不加以界定,不加以监控,公维金将始终处于危险状态中。对业主而言,交存和续筹公维金仅仅依靠其自觉性,也是难以实现交存目标的。另外,在公维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等多环节,缺乏信息公开制度,为公维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应加强对公维金管理的监督。

  公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户存储”是指公维金交纳后,具有区分所有权关系的业主的公维金应当存储于同一家商业银行,且应按规定在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储存。“专款专用”是指公维金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决策”是指公维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和代收代管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做出决策。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害业主共有权,保证业主有效对共有财产行使所有权。

  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担负起对物业维修资金宏观管理职能。对公维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帮助和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时处理重要投诉等并对公维金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的处罚等。充分行使检查权、知情权、调解权、处罚权等等,确保公维金管理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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