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司机该不该补偿倒地死亡的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15:27 齐鲁电视台

  河南省郑州市一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毛先生身上发生了一件很不寻常的事,他拿自己的“冤案”与著名的“彭宇案” 上了等号,“我觉得这纯粹是意外事件,我和彭宇一样冤枉。”40岁的毛先生说,如果法院都这样推理断案,那司机以后就 没好日子过了。在毛先生看来,这是一起荒唐的官司:他开出租车路过时,一老人摔倒后心脏病发作死亡,因无法认定是否侵 权(即是否撞到老人),二七区法院称“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诱因力”,故判他补偿对方家属6万余元。

  2007年3月13日下午2时,毛先生开出租车经过郑州市康复中街一医院门口时,出了意外。“当时车上拉着乘 客,车开过去五六米了,我听见乘客说,右后方有个老头摔倒了,我就赶紧下车。”毛先生说,他下车就看到一个老人躺在地 上,他又看了看车,没撞到人,自己既没闯红灯,也没逆行,所以他就开车走了。

  随后,有人报警,65岁的张老汉被送往医院后死亡。经鉴定,老人是心脏病发作合并脑震荡死亡。去年7月,张老 汉家人将毛先生和郑州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二七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家人认为,当天下午,毛先生驾驶出租车路过时,将张老汉挂倒后,逃离了现场,这致使张老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 死亡。因此,原告要求毛先生和大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2007年12月20日,毛先生接到了二七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结果让他很不满意。

  这份编号为“(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2599号”的判决书写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毛先生对张老汉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民事活动应遵循 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毛先生驾驶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的诱因力,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所以,法院判毛先生补偿张老汉家人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25%,即39402.6元;另补 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大瑜公司代理律师、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万军说,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为对方 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赵万军认为,本案中,毛先生和出租车公司都不是事件受益人,他们和老人没有利益瓜葛,不适用“补偿责任”。在 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按照所谓公平原则,推定毛先生诱发老人摔倒发病,这实际是对公平原则的滥用。

  有人支持法院的做法,毛先生很有可能就是撞倒或刮倒老人的元凶,并当场逃逸,应该负主要责任,虽未有真凭实据 ,但常理应该是这样。

  毛先生就是没刮倒老人,但看到老人倒地也不应该置之不理,见死不救,实在不应该!

  此案和彭宇案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彭宇至少未见死不救!

  有人提出异议说:“现在的法院太可笑。什么叫诱因力啊?那个从ATM机取钱的案例,是否可以解释为ATM机对 取钱者产生诱因力,导致他取了不该取的钱,才被判了刑,那银行才是有罪的啊,引诱了一个青年失足。”

  有人对未来忧心忡忡,说:“老人倒地,“孝子”出现,法院推理,路人赔款。这种事在中国已经几次了,谁之过? 但是由此引起的负面效应难以估计,今后谁还敢对遭遇不测者施以援手!”

  “如果司机好心将摔倒老人送到医院,可能老人不会死,但是老人家属一定会敲一笔钱,如果司机好心把老人送到医 院老人不治身亡,那么老人家属还是会敲一笔钱,所以司机离开了,但是还是免不了要被敲一笔钱。”

  您觉得毛先生应该赔偿6万元钱吗?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请发表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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