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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如何才能名至实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14:28 法制与新闻

  李克杰/文

  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国家赔偿法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明显,亟需进行一次全面的“ 整改”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强调研,收集各方意见。

  国家赔偿法的缺陷和不足早已暴露,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此讨论较多,争议激烈。而且,五年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 将此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然而从进展情况看,修改的步子有点慢,迟迟不能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当然,修法工作不能操之过急,立法准备阶段的周密论证,收集民意,统一思想,不仅不可或缺而且会直接影响立法 的质量和法律的效果。因此,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针对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和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 制度设计,以保证国家赔偿名至实归。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是调整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提高 赔偿标准,将不再只是“补发工资”;完善赔偿程序,防止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现象。显然,这些拟增新内容完 全是针对国家赔偿法的不完备之处提出来的,能够有效解决赔偿案件少、赔偿数额低、获赔困难等诸多难题。

  但从已透露的消息判断,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新内容、新程序的增加和设计,似乎还存在明显的散乱现象,缺乏一个 明确的理念指导,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按照这样的内容和程序,国家赔偿法已经暴露的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的解决,但 却很难让国家赔偿法这部“国家责任法”真正名副其实,经得住考验,可能仍然无法达到其他法律领域的赔偿水平。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本质上是一部国家责任法,而国家责任除了依其特点应予责任豁免的以外,由于它行使的是公 共权力,是人民委托的权力,同时鉴于公共权力易于滥用而应严格约束的内在特征,为促使政府和官员严格遵守权力界限,谨 慎用权,避免在有意无意中侵害公民权利,国家赔偿责任应当严于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国家赔偿法应确立“严格责任” 原则,只要没有法律依据而给公民造成了损害,作出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物质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预期的间 接损失。决不能只赔物质损失,而不赔精神损害,也不能只赔直接损失,而无视间接损失。二是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仅限 于“填空式”赔偿,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符合现代法治原则。毕竟人民已经强烈呼吁民事经济生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 责任,政府行政领域没有理由拒绝惩罚性赔偿。

  事实上,国家赔偿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是有明确的宪法依据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并没有规定公民获得国家赔偿必须 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权利为前提,除了“违法”以外的“不当”行为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也 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因此,宪法中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实质上就是“严格责任”。

  多年前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实行“有限责任”和“低水平赔偿”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那时候,既有思想认识水平和法 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又有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实际赔偿能力的限制。而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修改国家赔偿法就要不仅 考虑国家赔偿能力,还要考虑法治内部的统一和协调,更要考虑限制公权行使的趋势,以及公民权利保护不断加大的力度。看 来,要使国家赔偿名至实归,还需要进一步吃透宪法精神,转变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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