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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让公众看到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14:28 法制与新闻

  2008年1月28日凌晨,两张疑似香港艺人陈冠希与钟欣桐床上活动的“艳照”在网上披露并被迅速传播。就在 网友们认为这是无聊者使用的移花接木把戏时,更多香港女艺人被卷入其中,网上先后出现了疑似张柏芝、陈文媛的“艳照” ,甚至连陈冠希的现任女友杨永晴也未能幸免。早已被娱乐圈花边新闻麻木的公众开始认为,这件事也许不再是恶搞那么简单 。

  “艳照门”让公众看到了什么

  王娈/文

  事件回放

  2008年1月28日凌晨,香港某论坛内有人公布了一张疑似TWINS成员钟欣桐的裸体照片,并声称会在短时 间内公布第二张。因为这张照片十分淫秽并且貌似钟欣桐,所以在论坛内迅速燃起了网友们讨论的热情。短短十几个小时,这 张照片便飞进了千家万户,它也理所当然成为1月28日当地众多媒体的头条。

  很快,钟欣桐的经纪公司英皇娱乐发表声明,声称将用法律手段追查照片的发布来源、发布人并向警方备案,同时, 委托律师跟进。内地某著名网站于1月28日下午率先在内地刊登了该条消息并质疑照片的真实性。“网络高手”们自然不甘 寂寞,再一次显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开始对照片进行技术分析。有钟欣桐的歌迷声称,网上流传的“不雅照”系有人移花接 木而成,并有根有据地指出“不雅照”的头像来自钟欣桐参演电影《公主复仇记》中的剧照。然而,香港论坛中的“精英”们 却从网络中搜索到艺人陈冠希的室内照片并与裸照中的背景进行比较,从而肯定了照片的真实性,并且认为该照片系在陈冠希 家中拍摄完成。

  “高手”们的分析各执一词,让受众难辨真伪。“人们早就对娱乐圈的真真假假麻木了,谁知道是炒作还是恶搞,老 百姓没工夫去分析照片的真假,也没这个必要。”北京市民陶先生的话似乎代表了许多普通百姓对此类事件的看法。

  第二张照片果然如期而至,1月28日下午网上开始流传另外一张照片。这张照片中的男子从相貌上看酷似陈冠希, 而女主角则酷似其前任女友陈文媛。其后,更多“不雅”照片于1月29日在网络中传开。这次上传照片中的女主角更酷似另 外一名香港当红女艺人张柏芝,并且照片中的动作更加不堪入目。

  对于愈演愈烈的网上艳照事件,香港警方终于出手,于1月30日拘捕了一名无业男子,并在该名男子的电脑中找到 12张照片,并认为这些照片可以作为他在网上发布淫秽照片的证据。但是,警方并没有对这些照片的真伪给予评论。此时, 坊间有关照片真伪的讨论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在随后的几天内,香港警方又先后拘捕了数人,这些人均涉嫌传播淫秽照片。2月4日,警方终于锁定源头,认为这 些照片系陈冠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送修时外泄。2月5日,身在国外的陈冠希本人拍摄短片向在此次事件中的女受害人道歉 。警方的调查结果和陈冠希本人的道歉让公众更加确信这些照片的真实性。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此后的时间内,每天都有一名女受害者被卷入其中,网上流传的“不雅照”的数量也在 飞速增长,网上竟先后出现了3张陈冠希现任女友杨永晴的出浴裸体照。据香港娱乐媒体报道,香港女艺人似乎人人自危,有 人春节期间甚至互相发调侃短信“恭喜,你的照片没有在陈冠希的电脑里”来娱乐大家。

  事态正在失去控制,数百张“不雅照”在网上肆无忌惮地被传播和下载,这给警方破案带来了相当大的障碍。据了解 ,被警方拘捕的人,多数都是照片的传播者,并非事件的始作俑者。因此,2月10日下午,近千名网友聚集在维多利亚公园 抗议警方选择性执法。随后,有关警方做法是否欠妥,以及网友传播、浏览这些照片是否违法的讨论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全民参与违法?

  随着警方调查的不断深入,被拘捕的人越来越多。“旁观者”们开始意识到,违法的事实可能离自己越来越近,一不 小心就有可能成为“艳照门”的当事人。

  虽然事情发生在香港,然而网络是互通的,所谓的“不雅照”早就在内地网络中流传。所以,那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 定的网络行为也许会让某些人成为“艳照门”事件的违法亲历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 、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该法律规定传播淫秽信息属违法行为。那么“ 艳照门”事件中的“艳照”或者说“不雅照”是不是属于淫秽信息呢?“这如果都不属于淫秽信息,那还有什么能算作淫秽信 息,这样的照片如果让小孩子看到,影响太不好了,不论照片是真是假,他们都应该被算作是淫秽物品予以制止。”家住北京 东城区的市民唐先生坚定地认为这些照片属于淫秽物品。

  根据相关规定,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如淫药、淫具以及印有淫秽 图案的文化、娱乐用品等。由此可见,“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不论其真假均应该列入淫秽物品行列。那么从网上下载这些照 片并传播是不是就一定违法呢?“如果传播这些照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传播的数量很少,应该是不违法的,比如朋友、家 人间共享一些此类照片应不属违法行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硕士小陈告诉笔者。据此,判断传播“艳照”是否违法有两个关 键点,一个是数量,另外就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北京市公安局于2月20日也表示: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警方的说法与小陈的说法一致。“但是,如果网友把这些照片放到自己的博客或者是论坛内就属于违法,因为这等于公开 发布淫秽照片。”小陈对此补充道。

  “艳照门”事件暴露了法律在面对此类问题时的尴尬。我国不同的法律对“艳照门”事件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解读。根 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 传播下列信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属于淫秽、 色情信息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根据该条规定,凡是上网浏览或者下载了这些照片的人都违法了。“这很荒谬,听起来有点全民 违法的味道。”河北石家庄市市民张先生对笔者谈了他的看法。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事实确实如此。

  据此规定,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 ,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对此,浙江浙商律师事务所梁耀亭律师认为:“个人浏览甚至下载淫 秽照片,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只要不是为了传播扩散,公权力就不应该过多干预。比如夫妻在家看色 情光碟,警方就不能抓人。”

  虽然香港实施的相关法律与内地有所不同,但是香港警方一样面对着法律的尴尬。因此,警方以收藏、传播罪名拘捕 一些人后导致了网友的反对行为,网友认为他们这是在选择性执法。所谓选择性执法,指的是当一件违法事件的参与者为广大 民众或者很多人,而执法人员只对其中一部分人绳之以法。毋庸置疑,选择性执法有很大的不公平性。“收藏、下载甚至传播 这些照片的人很多,如果说违法,大家就都违法了,为什么只抓那几个人。”网友“一地鸡毛”(网名)的话道出了执法人员 在面对此事时的尴尬。那些规定查阅、收藏、传播淫秽图片为违法行为的法律本身可操作性就很差。“即便是传播的图片超过 了200张也难以查到,网络上朋友之间互相交换这些图片的途径非常多,况且每天不知道有多少人在传阅这些东西,从技术 上讲警方就不可能用法律来约束这些人。”IT从业人员吴小林这样告诉笔者。

  由此可见,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形同虚设,不仅难以起到作用,更让执法人员陷入选择性执法的 困境。

  制作者的行为界定

  “如果我们能确认这些所谓的明星艳照属于淫秽物品,那么拍摄这些照片的人难道就不违法吗?根据我国法律,制作 者要比传播者罪更大,如果这些照片确系陈冠希和他的那些绯闻女友拍摄的,法律应该追究他们制作淫秽物品的责任。”一名 网友在天涯论坛发表了这样的观点。该观点很快便得到了众多网友的支持。

  2008年2月22日,在国外避难的“艳照门”男主角陈冠希终于返回香港并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再次向女受害人 和公众道歉,承认自己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在随后警方为其录口供时,他也承认网络中流传的大部分“艳照”来自自己拍摄的 短片,有一小部分是自己用数码相机拍摄的。至于短片中的人物,已经由当事人确认。

  由此可见,“艳照”系陈冠希拍摄无疑。那么他是否应该为此事承担“制作淫秽物品”的罪名?甚至短片中的那些女 艺人是否也有参与拍摄淫秽物品的嫌疑呢?对此,有学者认为,“陈冠希和那些女明星愿意拍摄此类照片或者短片,那是他们 自己的事情,最多只能说这些人从道德上不是那么高尚,如果这些拍摄的东西只是拿来自己欣赏,就不能算违法。但是,如果 这些照片是由当事人自己传播出来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是,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陈冠希本人发布这些照片的可能性几乎 不存在,所以追究其制作淫秽物品的责任应该是不合理的。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至少陈冠希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这些照片外泄,以至使那些女艺人的隐私被曝光 ,这些女受害者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不过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会提起此类诉讼”。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看到女受害者提起 诉讼。北京某高校民法学博士李某说:“如果当初陈冠希是在女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的这些东西,那陈冠希应该被追究 法律责任,但是据现在的情况看,显然这些女艺人是自愿的,那么陈冠希最多也就是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李博士随后 又说:“但是,我觉得拍摄这些东西的时候,那些女士应该和陈冠希处在热恋中,后来都分手了,如果分手时这些人要求陈冠 希销毁这些视频而他没有做,那么陈冠希的违法行为就很明显,从现在的案情来看,很难说这些女艺人是否曾提出过此类要求 。”是否自愿拍摄,是否曾要求过陈冠希销毁这些“作品”,或许只有这些女明星们自己知道。

  然而,有细心的人发现,陈冠希的现任女朋友杨永晴只有19岁,目前正在美国读大学,而这些照片是在几年前拍摄 的,基于此,有网友怀疑陈冠希给现任女友杨永晴拍摄“艳照”时,她应该不满16岁。无论香港还是内地的法律都把拍摄未 成年人淫秽照片的行为定为违法。据了解,香港警方也怀疑陈冠希涉嫌此项犯罪。因此在2月22日陈冠希返回香港后,警方 已经试图向陈冠希澄清拍摄这些视频的时候杨永晴是否已经年满16岁,目前结果尚未公布。

  有关明星隐私权

  整个事件持续了近一个月,公众在被娱乐的同时,大部分人表示了对受害者的同情,认为自己的隐私被公布于众是件 很难堪的事情。“我觉得这种事情,就好像自己被脱光衣服在人前展览一样难堪,况且还是女孩子,以后怎么做人,更何况这 些人还是明星,她们还怎么再登台呢,想想台下的歌迷们都看见过自己床上的丑态,还唱得下去吗?”网友“歇斯底里”(网 名)的话不但表达了对涉案女艺人的同情,更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当隐私被别人公开后的尴尬和耻辱感。

  事实证明,人们的窥私心理在明星身上往往体现得更加强烈,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明星身上要比发生在普通人身上更引 人注目。于是,有些娱乐媒体就专门靠曝料明星的隐私来博得公众的注意。笔者发现,某娱乐周刊经常会刊载有关女明星走光 的报道,并且还有照片为证。不仅如此,该周刊还会对女明星走光的部位点评一番,有时甚至将众多女明星的同一部位横向进 行比较,真可谓费尽心思。“此类媒体的记者似乎只对女明星的裙底风光感兴趣,不知道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不是有点不道德。 ”同样是记者的钟小姐对某些娱乐记者的行为提出了质疑。

  无独有偶,“艳照门”事件其实并不是钟欣桐第一次被人曝隐私。2006年8月,在马来西亚的演唱会上,就有人 偷拍了钟欣桐在后台换衣服的过程,后来还被刊登在某杂志的封面上。随着越来越多的明星隐私被搬上媒体,人们开始讨论明 星是不是应该和普通人享有一样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美国。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缪尔·华伦在《哈佛法学评论 》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自此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重视。威廉·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定义 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他的私人事物在没有征得他的同意之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在法律观念日益普及的今天,隐私权已 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舶来品。无论是我国法律,还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隐私权都已经被提到了一定的高度。就拿摄像头为例, 自从2006年开始,人们就没有间断过有关什么地方应该安装摄像头、该如何使用摄像头以确保人们隐私不被侵犯的讨论。 就在“艳照门”事件发生前的一周,一对情侣在上海地铁站热吻的视频在网络中热播,后证明视频来自于地铁站的监控录像, 一时间声讨上海地铁站的呼声此起彼伏,后据媒体报道,上海地铁对相关人等进行了严肃处理。

  对比普通人,似乎演艺明星们得到的隐私权少得可怜。对此,有观点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在某著名论坛中,网友 “Linda"(网名)发表了这样的看法:“明星与普通人的区别就在于他们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是社会的焦点,百姓的 注意力都集中在公众人物身上,而公众人物通过获得百姓的关注得到了“名”和“利”。所以,公众人物自然负有某种社会责 任,他们就必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这个方面说,公众人物拥有比普通人少得多的隐私权是正常的。”这样的观点并非只来 自民间,法律专家李教授给出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予以限制,因为他们利用公 众形象和知名度获取了常人无法企及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从常理上来说,他们的这些待遇是大众给予的,所以在享受这些 待遇的同时,必须公开一部分隐私以满足大众的精神需求和合理兴趣。”

  也有人认为,明星们没有义务公开自己的隐私以满足所谓的公众知情权。因为公众知情权只适用于公共事件,而明星 们的隐私不属于公共事件。所以,谈不上什么公众知情权。

  “艳照门”是否为公共事件

  所谓的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它为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 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然而有专家认为,公众知情权是一个与政治关系紧密的概念。一般指公众有权知道自己政府的运作情况 。因为公众是纳税人,所以他们有权知道政府是如何在用自己的钱管理这个国家,是不是有人在浪费自己的钱。因此,一般作 为领导人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就必须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后来,公众知情权发展到了公共事件领域,也就是说当公共事件发 生时,民众有权利知道政府在如何应对这些事件,事件具体发展到了何种程度。比如,2003年非典期间,政府每天都通过 新闻媒体公布“非典”病例当天在全国的发展和控制情况,如有多少疑似病例,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应对等。又比如200 8年年初发生的南方的雪灾,公众有权利知道这些事是如何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政府正在如何应对等等。这些都是公共事件 和公众知情权的例子。正是基于此,有人认为明星隐私不属于公共事件,所以公众有对明星隐私的知情权也是没有道理的。

  “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往往会被年轻人作为效仿的标准,不管明星们愿不愿意,他们在某种程度上都成了社 会的榜样,尤其是年轻人的榜样,所以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以自己是普通人作为开脱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 明星身上发生的某些事件不能算作私人事件,应该算是公共事件,人们应该享有知情权。”北京某高校公共管理学院章教授这 样认为。据了解,“艳照门”中的多名当事人,包括陈冠希本人已经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在陈冠希2月22日回港后,他的 父母也先后向公众道歉,说没有管好自己的孩子。有网友基于此认为,如果“艳照门”是纯粹的私人事件,当事人没有必要向 公众道歉,他们的道歉至少说明他们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职业以及自己身上背负的社会责任,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这 起事件应该算是公共事件,至少不是纯粹的私人事件。

  然而,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陶东风则认为,“艳照门”属于伪公共事件。在陶教授看来:“所谓‘公共性’有两 个基本含义:一个是可见性,二是公共利益的相关性。两者有时是重合的,有时是不重合的。‘艳照门’事件属于不重合的例 子。从可见性来说,私人艳照因其进入了公共媒体而获得了可见性,丧失了不可见性,就此而言,它获得了第一个意义上的公 共性(可见性);但同时并不能因此变得和公共利益相关,因此它仍然不具备第二个意义上的公共性。许多和明星隐私相关的 私人事件多属于此类情况。”

  其实,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从这两个概念出现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开始了。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有时候 就不可避免地侵犯某些人的隐私,而如果要保护个人的隐私,公众的知情权就会成为泡影。“所以二者是一对矛盾体,是此消 彼长的关系,法学界在运用这两个概念的时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时候公众知情权要向隐私权让步,而有的时候隐 私权要向公众知情权让步。”章教授这样告诉媒体。但是具体到“艳照门”事件,应该是隐私权向公众知情权让步还是反之, 法学界和民间的讨论仍在继续,相信不会在很短的时间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但是,不管‘艳照门’事件是否属于公共事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就应该具有比普通人少的隐私权,这一点是毫无 疑问的。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道义上讲,他们都应该牺牲自己的部分隐私以娱乐大众,这是他们获取比常人多得多的物质利 益的代价。”章教授的这种表述相信不会有太多人反对。任何社会都讲求义务和权利的平衡,明星们从公众那里得到了太多的 回报,没有理由不对社会担负比常人多的责任。

  主张隐私权优先和主张公众知情权优先的讨论仍在继续,如果像章教授说得那样,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那么我们 的立法者是不是应该考虑让我们的立法更加清晰明确,什么情况下隐私权优先,什么情况下公众知情权优先,应该被清晰地写 入法律。希望此次“艳照门”事件给我们一个契机去完善我们的法律,以使明星们的隐私得到适当的保护,同时让明星隐私权 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界限更加明确。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明星和媒体是共同体,二者缺了谁对方都无法生存,希望未来清晰 的法律能够让二者之间的界限更加明确,使之相辅相成地健康发展下去。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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